(1)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本合同于被保险人 18 周岁之前生效,且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本合同及《附加康乐人生 B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已支付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及《附加康乐人生 B 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本合同于被保险人 18 周岁之前生效,且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后(含 24 时)身故或全残,或本合同于被保险人 18 周岁之后(含当日)生效,且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后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及《附加康乐人生 B 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条所述的身故、全残情形,则我们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中的一项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康乐人生 B 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同时不再给付另一项保险金及《附加康乐人生 B 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各项保险金。
(2)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 24 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康乐人生 B 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我们已承担《附加康乐人生 B 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则不再承担本合同各项保险金的给付责任,本合同及《附加康乐人生 B 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