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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下属各控股子公司的投资理财行为视同本公司的行为,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控股子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证券机构购买一年以内固定收益型理财产品的短期财务投资行为。公司不得进行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投资,不得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以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产品。 第四条 投资理财的原则: (一)公司的投资理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投资理财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投资理财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得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公司投资理财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理财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理财时按照《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投资理财的决策和管理 第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提交投资理财议案,经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报董事会。 (一)投资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投资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需报经董事会通过后,呈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 第七条 董事会应在做出投资理财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保荐机构应就该项投资理财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第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投资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投资理财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理财额度。 第九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投资理财: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投资理财的运作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投资理财的调研、洽谈、评估,确定具体的投资配置策略、理财品种,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投资理财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投资理财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理财产品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度规定,负责对投资理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投资理财的审批程序与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公司财务管理部拟定的理财方案后提交公司党委会初审。 (二)党委会审议通过后,财务管理部将理财方案交由证券投资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财务管理部方可具体实施投资理财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按下列程序实施具体的投资理财行为: (一)财务管理部负责提交审批流程。 (二)财务管理部负责与银行签订理财相关协议。 (三)财务管理部负责理财资金的调入调出。 (四)财务管理部理财岗负责建立并完善投资理财管理台账。 (五)财务管理部理财岗负责不定期(需要时)编制投资理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理财决策执行情况、理财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在调研、洽谈、评估理财产品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办法,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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