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体育组织自治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危机及消解——从国际奥委会撤销对国际拳联的承认谈起//董红刚,国际体育组织自治合法性合理性危机及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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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体育大学学报》2024年第8期 


论文导读



     2023年6月22日,国际奥委会召开线上全会,决定撤销对国际拳联的承认。这一事件直击全球体育治理体系的稳固性,甚至可能引发奥林匹克大家庭乃至全球体育治理体系的崩塌。全球体育治理体系是以国际奥委会为核心、以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为基石、以主权国家为基础的多中心网络化共同体,而全球体育善治的关键是利益相关者协同共治,核心是确立国际体育组织自治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事实上,奥林匹克大家庭成员之间出现利益矛盾在所难免,尤其是在逆全球化思潮抬头的当下。为此,本文从权力配置与权利关系的视角,反思国际体育组织自治的可能性与可行性,回答国际体育组织自治何以合法、怎么合理,如何可能、怎么可行,为何产生危机、怎么解决。

     国际体育组织自治的合法性源于组织成员的信任与委托,而自治不足会引发组织成员的不信任,以及社会各界对其组织结构不合理的质疑,进而导致自治的合法性危机。国际体育组织自治的合理性源于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性以及体育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而自主过度就会引发自治还是他治的争论,进而造成自治的合理性困境。因此,国际体育组织自治一方面要从权力来源入手,明确其自治权是内生的还是赋权的,解决结构的内在紧张问题,据此确立国际体育组织自治的合法性;另一方面要从权利来源入手,明确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关系,化解自治还是他治的争论,据此确立国际体育组织自治的合理性。



作者简介



     董红刚,扬州大学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函评/鉴定专家,教育部学位中心评审专家,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评审专家,多家期刊审稿人。在山东大学获得管理学博士学位,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体育管理科学方向。主要研究领域为体育治理、体育产业。在CSSCI/SSCI收录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其中6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被中国人民大学人文社科学术成果评价中心评选为“复印报刊重要转载来源作者(2016年版)”。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重大项目子课题等各级各类课题10余项,结题成果曾发表于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要报。

  本文引用格式 

董红刚.国际体育组织自治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危机及消解——从国际奥委会撤销对国际拳联的承认谈起[J].上海体育大学学报,2024,48(8):17-26

国际体育组织自治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危机及消解——从国际奥委会撤销对国际拳联的承认谈起

     拳击是奥运会最古老的项目之一,如今又添加了一个新标签——国际拳击联合会(International Boxing Association,IBA,以下简称“国际拳联”)成为第一个被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IOC,以下简称“国际奥委会”)撤销承认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2023年6月22日,国际奥委会召开线上全会,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3.7条,以69票赞成、1票反对、10票弃权的投票结果,决定撤销对国际拳联的承认。众所周知,以国际奥委会为核心的奥林匹克体系和以国际拳联为代表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构成了国际体育组织体系的2个基点。那么,国际奥委会为什么“开除”国际拳联?本文并非判断谁对谁错,而是探讨该事件映射出的国际体育组织自治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危机及消解。在理论上国际奥委会和国际拳联的组织自治具备合法性基础——内部一致认可和外部广泛认同的章程,在实践中国际奥委会和国际拳联的组织自治具备合理性基础——体育运动、体育赛事以及体育组织的特殊性,然而国际体育组织自治是法律授权、行政授权,还是基于契约的自治权抑或是它们的结合体?如果无法厘清上述问题,人们必将质疑国际体育组织自治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而组织腐败、主席选举程序问题等又为外部干预带来充足的理由,内部的无序与外部的干预共同导致组织自治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危机。因此,本文的核心问题是:国际体育组织自治何以合法、怎么合理?如何可能、怎么可行?为何产生危机、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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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梳理与文献回顾

     2023年6月7日,国际奥委会执委会讨论了国际拳联提交的整改报告,认为国际拳联未能完成国际奥委会提出的整改要求,建议撤销承认国际拳联管理奥运会拳击项目的资格,同时建议2024年巴黎奥运会保留拳击项目。整改要求源于2016年里约奥委会,当时拳击赛场上频繁出现争议判罚,赛后竟然有36名裁判员被停职审查,最终确认11场拳击比赛存在操纵比赛与金钱交易。此后国际奥委会多次公开指出国际拳联存在财务混乱、负债运营、裁判体系和判罚不透明、禁药规则与国际反兴奋剂组织与国际奥委会相关规则不一致等问题,并严令整改。

     实际上,国际拳联的问题由来已久。国际拳联现任主席奥马尔·克雷姆列夫以及前任主席吴经国(任期:2006—2018年)、加富尔·拉西莫夫(任期:2018—2019年)、穆罕默德·穆斯塔萨森(任期:2019—2020年)提交的整改报告均未得到国际奥委会认可。并且,吴经国因腐败问题被弹劾,暴露出国际拳联的内部斗争;拉西莫夫因被美国指控与犯罪集团有染,最终主动辞职。然而,国际奥委会和国际拳联的关系并未因拉西莫夫的辞职而缓和,2019年国际奥委会调查小组的最终报告指出:国际拳联违反了《奥林匹克宪章》和《国际奥委会道德准则》关于善治和道德的规定,组织内部存在操纵比赛、腐败、高额负债等问题,目前组织治理水平难以确保竞赛公平,建议国际奥委会执委会暂停国际拳联的认定资格,直至其解决治理问题。

     而后,国际奥委会在第134届全会上通过决议:暂停国际拳联的认定资格,取消国际拳联运营2020年东京奥运会拳击项目比赛的资格,保留2020年东京奥运会的拳击项目但由国际奥委会特设的拳击小组负责赛事工作。2022年5月,克雷姆列夫的连任再次引发争议,国际拳联认定荷兰拳击协会主席范德福斯特及其他3名主席候选人违反相关章程,在投票前一天取消他们的候选人资格,克雷姆列夫作为主席唯一候选人获得连任,然而国际体育仲裁院于2022年6月14日裁决,恢复范德福斯特及其他3名候选人的竞选资格,同时指出克雷姆列夫也有违规行为却被国际拳联允许参选。

     乌克兰危机爆发以来,国际奥委会暂停俄罗斯和白俄罗斯运动员参加国际体育赛事的权利,然而克雷姆列夫于2022年10月宣布拳击项目允许两国运动员代表国家参赛。2023年4月30日,英国公开抵制拳击世锦赛,而后美国宣布退出国际拳联并与英国、德国、荷兰、瑞典、新西兰、菲律宾成立了名为“世界拳击”的新组织,希望取代国际拳联,并且指出克雷姆列夫与俄罗斯官方存在密切关系。2023年5月14日,在男子拳击世锦赛上两度奏响俄罗斯国歌彻底引爆矛盾,最终国际奥委会于2023年6月22日批准了执委会的建议,决定撤销对国际拳联的承认。

     综上所述,一方面国际拳联存在操纵比赛、内部斗争、组织腐败、选举程序等问题,引发外界对其公平性、透明度以及组织治理水平的质疑;另一方面国际奥委会按照《奥林匹克宪章》对国际拳联作出处罚。然而,无论具备多么充足的理由,国际奥委会无视国际拳联的改革举措及成效,具有过度干预以及受到外部因素干扰之嫌,遭到国际拳联的抗议。国际拳联的治理不善与国际奥委会的不当干预汇聚于一点,即国际体育组织的自治问题。

     在学术界,学者们倾向于从法治视角探讨体育组织自治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论证体育组织自治的应然与实然、可能与可行,关注解决纠纷的方式与方法、外部与内部的监督机制、球员保障机制等问题,并且研究议题逐渐拓展到国际体育组织自治与外部司法介入之间的关系,以及国际体育自治权的法理基础等领域。学者们探讨了体育组织的自治权来源问题,认为以德法为代表的法团主义与以英美为代表的社团主义的共同之处是承认体育组织自治权的合法性,区别在于如何阐释自治权的合理性,国际奥委会作为一个私法主体却以一种公法组织运行。还有学者探讨了国际体育组织自治问题并辨析自治与善治的关系,指出体育运动的特殊性决定了体育组织采用自治的方式;自治是组织属性和治理模式,而善治是治理目标与评价尺度;体育组织存在谋利行为与损害公共利益的可能,甚至出现“联邦主义样态”或者“有条件的共同体”,公平性与透明度是国际体育组织自治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关键。

     事实上,现有研究体育组织自治、体育协会性质、体育仲裁乃至体育法治的文献一直在法团主义与公民社会之间争论不休,究竟是基于法团主义的国家控制还是基于公民社会的体育自治尚无定论。但是,国内外学者认可体育自治与体育他治是不同的系统但二者并非对立关系。如果说国际体育组织自治是在主权国家与国际社会之间关系理路下的实践,那么其面临的关键问题是组织结构的内在紧张以及体育组织自治还是他治的争论。因此,本文致力于在权力配置与权利关系的框架下探讨国际体育组织源何自治、难为自治、何以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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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何自治:国际体育组织自治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国际体育组织自治的可能与可行,并不是简单地认定谁合法、哪合理,而是探讨权力来源、权利关系以及权力与权利之间的互动演化,据此确立体育组织自治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自治既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权利:其对内部成员是一种权力,体现出的是组织成员之间资源配置与关系格局的结构性安排;其相对于国家权力而言则是一种权利,体现出的是在主权国家之外具备的一种资格,即国际体育组织与国家体育组织是存在区别的。因此,国际体育组织具备产生权力的可能性、行使权力的必要性、落实权利的迫切性、享有权利的排他性,然而国际体育组织自治需要合法性证明与合理性维持,合法性解决的是权力何以可能的问题,合理性着眼于权力何以有效的问题,合法性与合理性在来源与关系2个向度上支撑国际体育组织自治的可能与可行。

2.1  国际体育组织自治的权力来源及其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的性质或状态。一个行为、决定或政策如果符合法律的规定,即便其道德或伦理价值可能存在争议,仍然可以被认为是合法的。合法性是通过法律来界定的,它反映了社会对于行为的规范和约束,而善治和良法表现为权力能够有效调适各种权利关系。

     作为一种权力,国际体育组织自治首先要明确权力来源问题,即体育组织自治权是内生的还是赋权的。据此,对于确立体育组织自治的合法性大体有3种解释(图1):①行政合法性,即体育组织自治权是一种由行政授权产生的公权力。②法律合法性,即体育组织自治权是一种由法律授权产生的自治权,其中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最为典型。法律直接规定体育组织具备自治性公法法人资格,体育组织的职能和运行需要国家的支持,其行为更多地体现出国家意志。此时,体育组织自治权实质上是一种基于法律合法性的公权力。③社会合法性,即体育组织自治权是一种由契约产生的自治权,其中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最为典型,体育协会/俱乐部是由内部成员基于契约形成的组织,即协会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作为个体的组织成员无法获得预期利益转而结成一个团体以实现共同利益和追求个人利益。

     国际体育组织不是诸如联合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也不存在所谓的全球政府,因此国际体育组织自治权不是源于国家的行政授权或大陆法系规定的公法法人。国际奥委会和国际拳联等国际体育组织的权力来源更似社会合法性。各级各类体育协会基于自愿与章程让渡部分权利给国际体育组织,国际体育组织基于责任与契约为内部成员谋利,其职能和运行由内部成员自主决定。此时的国际体育组织是一种内生的自治组织,且具备自治合法性。基于此,国际体育组织权力合法性来源于内部成员的认可和授权与外部要素的认同和尊重,并需遵循国际公约、提供国际公共产品。《奥林匹克宪章》(2020)第2章第15条第1款规定:“国际奥委会是依据2000年11月1日签订的协议,由瑞士联邦委员会无限期承认、具有法人地位、非政府间、非营利性的国际组织。”事实上,国际奥委会从1981年获得瑞士国际私法主体资格以来便具备了自治的法律基础,只是其在实际运作中常常表现出公法的印记。

2.2  国际体育组织自治的权利关系及其合理性

     合理性是指符合常识、道理、理性和公平的性质或状态。一个行为、决定或政策如果在道义上、伦理上或经验上都能得到合理的解释且获得广泛的支持,那么它可以被认为是合理的。合理性是一种普遍性的评价标准,它反映了一种在道德、伦理、经验和常识上公认的正确性。据此,有学者指出权利合理性需同时满足主体、逻辑、现实这3个基础(图1),即主体追求的正当性、符合正义的形式与逻辑是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前提。

     那么,国际体育组织为什么需要自治,组织成员为什么甘愿让渡权利?从现实基础来看,自治是国际体育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基于运动项目、体育比赛及体育组织的特殊性,国际社会尊重体育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尤其是拳击、足球、篮球等比赛的现场执裁。从逻辑基础来看,组织自治是处理体育纠纷的通行规则且符合正义性原则,国际社会承认国际奥委会和国际拳联非政府和非营利的组织属性。遵守内部章程的仲裁条款是外部仲裁的管辖权来源,倡导发挥仲裁高效便捷的功能并尊重仲裁结果,并且只有在仲裁结果违背一般法理原则的情况下法院才会考虑撤销仲裁结果。事实上体育仲裁撤裁更多地指向公共秩序与公共政策领域,人们考察“公域”已经从关注权力、秩序、政策的合法性转向合理性,正如约翰·密尔重构公共权力合法性与合理性理论的旨趣。

     从主体基础来看,国际体育组织自治是内部成员的共同诉求且符合正当性原则。分散的俱乐部需要统一的规则和赛程以及能制衡各方权力的角色,运动项目的全球推广和体育赛事的商业运营需要共同的目标以及能均衡各方利益的角色。正因如此,体育组织自治的合理性获得普遍认可并成为内部成员的一致性诉求,他们让渡部分权利促成体育组织在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之间具备一种资格。

     作为一种权利,国际体育组织自治亟待从权利来源入手确立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关系,据此确立体育组织自治的合理性。体育组织自治权来源于组织成员的权利让渡,恰如国际奥委会和国际拳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国家至高无上的权力本质上也来源于人民的权利让渡。正因为权力与权利来源的一致性,所以国际体育组织自治是一种权利而不是特权。在这个意义上,体育组织自治权不是谁授予谁,而是国际体育组织与生俱来的一种资格,即国际体育组织可以独立运作和自主决策,国家应该约束公权力且保护自治权,而不是干扰国际奥委会和国际拳联自行制定规则、自主管理、自主解决争端的自治模式,更不能寻找借口并动用政治手段来侵占这种消极自由权,需知国家公权力越大社会自治权越小,他治越强自治越弱。

2.3  国际体育组织自治合法性与合理性的互动演化

     权力合法性与权利合理性是此消彼长、互动演化的。正如国际拳联和国际奥委会具备组织自治的合法性,然而国际拳联的组织结构不合理、裁判体系不透明、选举程序不合规,甚至是官员腐败等问题,会引发外界对组织自治合理性的质疑,进而导致国际体育组织自治的合法性危机(图1)。同样,国际奥委会认为撤销对国际拳联的承认是合法的,因为《奥林匹克宪章》(2020)第2章第18条第2.8款规定:“全会有权决定国际奥委会对国家奥委会、国家奥委会总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和其他组织做出的承认或撤销。”然而,国际拳联认为国际奥委会对他们的改革措施及其成效视而不见,此时,如果国际拳联在组织、决策、监督层面的改革能够获得权威机构的认证,就会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可,进而稳固国际体育组织自治的合法性基础。

     从嵌入性考察国际体育组织自治合法性与合理性的互动演化,问题集中于国际体育组织自治的干扰因素,这种干扰因素呈现出内部组织结构因素与外部政治经济因素交叉融合、互动演化的特征(图1)。如国际拳联内部结构和运营问题引发国际奥委会的干预,而国际拳联过多地依靠俄罗斯天然气集团的资助以及允许俄罗斯和白俄罗斯运动员代表国家参赛又导致英美国家的不满,因此权利关系呈现出控制与反控制的特征,甚至是利益相关者博弈妥协的结果。

     毋庸置疑,当今世界处于大变革时期,逆全球化思潮抬头,俄乌战争搅动全局的可能性增大,各类国际组织难免受到国家主义的影响,理顺国际体育组织自治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以及厘清权力结构与权利关系愈发艰难,因此亟待强调国际体育组织自治的自主和自律,自主指向国际体育组织不受外部干预地选择领导人、制定规则、使用资金,自律指向遵守共同制定的规则、严守社会共同的准则、坚守一般法律的原则。自律不足会导致合法性危机,自主过度就会带来合理性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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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为自治:国际体育组织自治的合法性危机与合理性困境

    自治是体育的生命力,小到足球比赛的技术性,大到职业联赛的独立运作,细到体育纠纷的解决方式,广到体育组织的未来路向,不一而足。然而,国际拳联主席的选举以及国际奥委会撤销承认国际拳联的决定将国际体育组织自治置于窘境,问题直指权力来源的合法性与权利关系的合理性。

3.1  合法性危机:国际体育组织自治的内在紧张

     国际体育组织自治的合法性源于组织成员的信任与委托,正如社会权力必须经过权力范围内成员的一致同意后才具备正当性,才能形成一个具有权威性的契约。有学者指出,政治合法性的认可建立在被统治者的首肯、价值观认同以及法律的监督与保护基础之上。因此,国际体育组织自治的合法性危机意指组织内部的信任危机与国际社会的普遍质疑,即国际拳联内部的信任危机、组织结构的紧张状态以及自治如何与社会基础或者国际环境相契合。

    (1)国际体育组织自治权的认可向度与认可基础,以及由此导致的内部成员对组织的信任危机。国际体育组织自治是国家治理延展的社会治理机制,也是社会内生的或可上升为政治认可的全球治理机制,这是攸关组织自治合法性的问题,其背后是权力认可向度的问题。国际体育组织的权力来源决定了其认可向度是自下而上的,遵循政治哲学中政治认可服从相互认可的原则,比如国际拳联主席的产生以及国际奥委会撤销对国际拳联承认的决定都是“全会”投票的结果。然而,这种投票何尝不是国家之间的博弈。如美国指责国际拳联主席克雷姆列夫与俄罗斯官方存在密切关系,事实上国际拳联的会员构成本身就决定了这种国家博弈的本质。因此,国际体育组织自治是国家权力之间的博弈,而不是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之间的博弈,更不是公权力与私权利博弈妥协后形成的社会秩序。显然这种博弈的胜出者一定是强势国家,这导致了一种倾向,即有些领域可以自治,有些时候可以自治,有障碍可以暂缓自治。并且,一旦国家之间出现分歧,国际体育组织转身成为强势国家的代理人;在国家之间达成和解的状态下,国际体育组织自治又成为各方的共识。从认可基础来看,如果国际体育组织总是为强势国家代言,组织异化为部分人谋利的工具,便违背了组织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且丧失了价值观认同的基础,难免引发成员对组织的信任危机。

    (2)国际体育组织自律不足,以及由此引发的内部成员之间的信任危机。国际拳联不公开财务信息与收支明细,对主席及执委会委员的资格审查不足,高层官员干预竞赛委员会并控制裁判分配权,当然国际奥委会也存在举办城市贿选、国际体育仲裁院缺乏独立性等问题,因此国际体育组织自治的监督体系尚未获得公认。上述只是传统意义上的自律不足,更加严重的是国际体育组织并未放弃权力资源和关系资本,有意无意地屈服于强势国家。强势国家与弱势国家对国际体育组织的价值判断不同:强势国家凭借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关系资本左右国际体育组织重要事项的决策,进而借助这个平台谋求外部利益;弱势国家如果无法获得国际体育组织的一视同仁,就不愿承担组织运作的成本,他们并非无为的侍者,仅仅在教科书中能够找到的对抗方式就有冷漠、抵制、对峙等。显然,如果国际体育组织对这一重要差异不加以区分,无视内部成员的利益诉求与生存状态,其结果就是组织内部成为权力争夺与矛盾丛生的场域。因此,国际体育组织内部治理结构的均衡是关键,即以制衡结构来化解信任危机。令人遗憾的是,国际拳联的组织结构难以形成权力制衡,如临时/现任主席有权直接任命或者提名纪律和道德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的成员,而主席的选举必然要通过这两大委员会的相关程序,这就造成了主席能够左右选举结果的局面。

    (3)国际体育组织自治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契合度,以及由此导致的组织结构之间的紧张状态。当下,国际体育组织呈现出精英治理与结构制衡之间的悖论。2020年东京奥委会举办时间重新确定的程序以及两届奥运会举办城市同时敲定的做法都映射出国际奥委会重返精英治理的端倪。同样,国际拳联主席选举也透露出精英治理的苗头,只不过这个精英触碰了部分西方国家的利益。然而,精英治理将导致会员代表大会虚置以及执委会和专委会虚设等问题,这些制度上、结构上和现实中的问题必然导致组织结构呈现出紧张状态,本质上是国际体育组织自治如何与社会基础或国际环境相契合的问题。任何一种治理体系必须契合其存在的社会基础。各国的社会基础、组织方式和运行模式不同,有些国家的体育组织自治是基于多元主义的组织间相互竞争、形成制衡、彼此监督,有些国家是基于法团主义的纵向结构、顶层监管、国家控制的转型,还有一些国家是政府主导下的多元合作治理模式。在这种外部环境下,各类体育协会都难以避免或脱离国家的渗透和控制。与此相应,国际体育组织治理体系必须契合其存在的国际环境,当今世界的逆全球化思潮导致国家之间的竞争以及由此形成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对抗日趋激烈,国际体育组织既无法摆脱国家干预也无法实现权力制衡,甚至无法实现话语权均衡,导致组织结构呈现精英治理与民主自治、国家主义与国际主义的内在紧张,国际体育组织自治无以依托、难以落地。

3.2  合理性困境:自治还是他治的争论

     国际体育组织自治的合理性源于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性以及体育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显然自主过度就会引发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争以及自治还是他治的争论,进而造成国际体育组织自治的合理性困境,因此国际体育组织自治需严守社会共同准则、坚守一般法律原则,并且政治因素决不能成为他治的理由。

     通常而言,自治和他治对于体育组织的善治应该是良性互动的。然而,国际拳联和国际奥委会都面临着自治危机与他治介入,且存在着风险叠加的可能。国际拳联内部治理问题确实较多,诚如国际奥委会指出的国际拳联存在财务混乱、负债运营、裁判体系和判罚不透明、禁药规则与国际反兴奋剂组织和国际奥委会相关规则不一致等问题,以及由克雷姆列夫连任引发的主席选举程序问题。国际奥委会的介入有充分的理由,但难免有他治之嫌,如2019年国际奥委会调查小组的最终报告指出国际拳联内部存在操纵比赛、腐败、高额负债等问题。在国际拳联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且提交了整改报告的情况下,国际奥委会仍然坚持暂停国际拳联的认定资格,取消国际拳联运营2020年东京奥运会拳击项目比赛的资格。与此同时,国际奥委会也面临着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强势介入,存在他治的风险与自治的危机,如“盐湖城丑闻”引发的自治危机,再如英国公开抵制拳击世锦赛、美国退出国际拳联并成立名为“世界拳击”的新组织,他们在表明反对国际拳联的同时对国际奥委会构成了实质性的威胁。为此,当下亟须强调以下3点:

    (1)需求的迫切性不等于诉求的无限性,自治过度将导致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争,因此国际体育组织自治必须严守社会共同准则。毋庸置疑,国际体育组织自治存在诸多优点,如能够有效降低交易费用和社会总成本、有效拟合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然而,组织自治不仅仅是为了应对国际体育组织面临的问题,更要考虑将体育组织的“他者”带入其中,如国家、国际组织、国际体育产业集团、各类体育协会甚至是社会公众。从利益相关者理论出发,国际奥委会并没有能力运作所有的奥委会比赛项目,否则也不会绕过国际拳联去邀请他们的成员担任2024年巴黎奥运会拳击项目资格赛和正赛的竞赛官员,落得被国际拳联指责行为不当。事实上国际奥委会授权、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管理所辖项目是各方的共识。所谓社会共同的准则,即社会团体的共有传统、共同利益、共识规则,这是国际体育组织自治获得社会合法性的内核。严守国际准则,旨在便于利益相关者之间形成共识、便于体育组织与外部环境之间达成妥协、便于利益相关者采取一致性行动,在维护内部成员利益和确保公共利益基础上优化决策过程,兼顾国际体育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均衡国际体育组织内部利益。

    (2)自治的合理性不能成为排斥他治的理由,自主过度将引发自治与他治之间的争论,国际体育组织自治必须坚守一般法律原则。因体育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国际社会尊重国际体育组织的自主管理和独立运作。然而,近期国际拳联和国际奥委会暴露出的问题:从组织的角度看,国际拳联主席选举、资金使用与监管以及运营绩效失衡等问题,引发社会各界对体育组织自治透明度与管理专业性的质疑;从结构的角度看,精英治理模式、话语权失衡以及体育仲裁机构欠缺独立性等问题,引发社会各界对体育组织自治合理性依据的质疑;从规制的角度看,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腐败问题、内部监管问题及其与外部监督体系的矛盾,引发社会各界对体育自治公信力的质疑。凡此种种,直指国际体育组织自身的缺陷——规章缺乏公信力、监督缺乏独立性、内部人控制、协会组织专门管理人才匮乏等,正是这些因素导致了国际体育组织自治深陷合理性困境,由此他治的介入或校正应无异议。

     他治是指国际体育组织在运作过程中受到外部力量或其他实体的指导、监督、干预,进而实现善治的目标。当然,他治可能引发主体间矛盾,因为主体都遵循着自身的治理逻辑与法理依据。国际拳联面临着来自国际奥委会等体育组织或国际拳联注册所在国司法机构的他治;国际奥委会面临着来自英国、美国和瑞士的政府组织或国际体育仲裁院等非政府组织的他治。事实上,国际体育组织自治或者他治不是“超法的控制与反控制”,而是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认同下的自治、国际社会和组织成员认可下的他治,自治与他治是一体两面、相互促进的,而坚守一般法理原则是实现善治的基础。

    (3)政治因素决不能成为他治的理由,自治应尽量避免外界因素的干扰。克雷姆列夫成功连任后喊出“我们应该走自己的路······我们不是奥林匹克的拳击,而是国际拳联的拳击”,直接站在了国际奥委会的对立面。而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抓住国际拳联允许俄罗斯运动员参赛问题且迅速将其政治化。英国在2023年拳击世锦赛赛前就公开抵制,美国则宣布退出国际拳联并联合英国、德国、荷兰、瑞典、新西兰、菲律宾成立了名为“世界拳击”的组织。美国的做法事实上解构了现有的拳击赛事体系并促成了国际奥委会的决议。可以说,这种“退群”甚至成立另一个组织以对抗国际拳联、威胁国际奥委会的做法是严重的干扰因素。

     事实上,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体育组织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而只是承认关系,这种“承认”维系着奥林匹克赛事体系、组织体系、治理体系甚至价值体系。国际奥委会可以撤销国际拳联的认定资格,剥夺其奥运会拳击赛事的管理权,但是无权剥夺其全球拳击运动的管辖权。同样,国际拳联也可以不将奥委会作为自己的赛事目标,转身去构建自己的赛事体系,两者各有筹码且相互依赖,两者的利益纷争可以在国际体育组织自治的框架下解决。然而,一旦寡头国家介入,将国际体育组织作为“冷战”的场域,将自治与他治对立起来,把他治视为全球治理的武器,国际体育组织自治将陷入合理性困境,全球体育治理体系将分崩离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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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自治:国际体育组织结构合理与主体合法

     自治当然可能失灵,国际体育组织难以避免结构紧张、信任危机、寻租行为和利益纷争等问题。正如国际拳联内部在运行层面存在财务混乱、高额负债和操纵比赛等问题,结构不合理导致的主席选举程序和组织腐败问题,主体层面的拉西莫夫与犯罪集团有染、克雷姆列夫与俄罗斯官方关系密切,以及外部的国际拳联与国际反兴奋剂组织在禁药规则方面的不一致、国际拳联与国际奥委会在俄罗斯和白俄罗斯运动员参赛问题上的纷争等问题,引发了人们对国际体育组织自治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质疑。笔者认为,解决之道是:①完善治理结构以确立体育组织自治的合法性依据;②明确治理主体的法律地位以获得体育组织自治的合理性基础。

4.1  治理结构的合理性

     治理结构泛指国际体育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的机构设置、组成方式、权限划分,以及主席、执委会和专委会的选举办法,还有会员、执委会和专委会构成的方式、程序、代表性和结构比例。治理结构的合理性既是体育组织获得内部成员认同的前提,也是国际体育组织自治的合法性依据。

   (1)强调国际体育组织自治权来源,确立权力配置与权利关系的合法性,进而获得治理结构的合理性。近年来,国际拳联在修订组织章程、重塑组织结构、调整权利关系方面作出大幅改革,比如拉西莫夫任期废除了主席任职的争议条例,穆斯塔萨森任期对执委会成员展开全面的资格审查,克雷姆列夫任职第二天便通过宪章修正案,明确了法人的职责,并且国际拳联增设了专委会、沟通小组和合规小组等,旨在化解信任危机、夯实组织自治,然而这些改革尚未达到国际奥委会的要求。为此,当下亟须强调:①明确国际体育组织是内生的自治性组织,其自治权来源于内部会员的让渡与委托,进而厘清自治的程度与范围。②明确国际体育组织不同于国家体育组织,构建以国际公法为基础的国家之间的制衡结构,实现组织内部的结构均衡。③完善国际体育组织自治的法律法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规章制度,让组织自治有法可依、得以落地。

    (2)合理的治理结构体现在内部机构的合理设置与有效运行上,以结构的合理性确保运行的有效性。近年来,国际拳联在性别平等、财务管理、竞赛组织和反兴奋剂等组织运行层面增设了8个专委会,成立了专门负责国际拳联与国际奥委会沟通的工作小组,并且与国际检测机构(International Testing Agency,ITA)完成续约。未来,国际拳联还需:①确保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会、专委会等具备广泛的代表性,确保弱势国家、“草根”会员、零散资本在组织中具备一定地位,吸纳各领域的专业人士,呈现不同声音,应对话语权不平衡、权利不均衡的问题。②加强外部沟通机制,在组织发展、赛事举办和道德建设等方面与利益相关者展开合作,打造利益相关者共同体。③构建民主的议事平台和监督平台。国际拳联成立的专门负责有关道德和纪律、资格审查和选举官员等工作的拳击独立诚信小组(Boxing Independent Integrity Unit,BIIU)是一个很好的开始,据此进一步提高决策程序的透明度,保障会员之间的利益均衡,进而获得组织成员的认可,实现由精英治理转向民主自治,夯实组织自治的合法性基础。

    (3)构建完备的规章制度、自律机制、监督体系以及仲裁体系,完善国际体育组织的内部结构与外部支撑系统。国际奥委会不认可国际拳联的改革成果主要是缺乏独立的审查机构和权威的审查结果,夏季奥林匹克项目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甚至未将国际拳联列入2020年和2022年的审查名单。为此,国际拳联应着力加强以下3个方面的工作:①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和自律机制以实现自我约束,规范主体行为,在组织运行的自我实施中体现出结构的合理性,如国际拳联成立合规小组和治理改革小组以及任命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担任道德委员会主席。②构建独立的评价机构与监督体系以实现外部约束,确保公共利益,兼顾各方利益,如国际拳联聘请由理查德·麦克拉伦(Richard McLaren)律师领导的独立机构对组织进行审查并提出改革建议,当然还需发挥夏季奥林匹克项目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和国际体育仲裁院的重要作用。③构建第三方仲裁机构,或者尽可能发挥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的作用,明确仲裁主体、规范仲裁程序、框定仲裁范围,并且确保会员具备规范有效的上诉渠道。

4.2  治理主体的合法性

     《奥林匹克宪章》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章程已经明确了国际体育组织自治的合法性身份,并且获得了注册地所在国的认可,国际体育组织的主席具备非营利性组织的法人资格。显然,各方均认同确立治理主体的合法性是国际体育组织自治的合理性基础,以及化解自治还是他治争论的关键。

    (1)明确国际体育组织的独立法人资格。无论是法德的“公法人”还是英美的“私法人”都承认体育组织具备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瑞士也承认国际奥委会具备国际私法主体资格。然而,在国际层面西方国家的法律意识让位于国家利益,因此有必要强调国际体育组织只能是建立在“宪章”或“章程”基础上的自治,突出其非营利组织的属性以及内部成员自发与自愿、契约基础与结社自治的本性,明确治理主体具备独立社团法人资格。对于国际拳联前主席拉西莫夫是否与犯罪集团有染、克雷姆列夫连任是否违规,外界可以提出异议,仲裁机构可以行使权力,但是最终决定权在国际拳联全体代表大会,而获得世人认可则依靠组织结构合理性、任免程序规范性及决策透明度。当前的重点:①要把这种资格落实在划定自主权范围上,尤其是在内部机构设置、工作计划制订、财务和薪酬管理、人事管理、国际赛事、裁判工作等方面。②这种资格能够在共同规则与社会准则之间达成平衡,让人们感受到国际体育组织自治是构建全球体系良性运行的典范,并且为国际社会提供展示力量、赢取声誉、践行勇敢、团结协作等平台,而这是人类文明最重要的价值,以此避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争。

    (2)强调国际体育组织自治权的边界,规范行使组织自治权。在理论上,国际体育组织的内部章程本身就具备法律效力,并且国际社会普遍认可体育组织的特殊性,因此国际体育组织可以不受外界干扰地行使权力。但是,需要框定治理主体的责权利及其边界,强调治理主体行为的规范性,如此国际体育组织自治才能够获得合理性基础。国际拳联成立内部合规小组并积极推进外部机构进行审查,旨在规范行使组织自治权、框定自治权边界,但是缺乏权威机构的认证,未来国际拳联应高度关注:①构建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并行、硬性约束与柔性约束兼备的约束体系,进而规范治理主体的行为。②维持组织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平衡,进而避免外界关于体育组织自治还是他治的争论。③框定治理主体的责权利及其边界,明确公权力介入体育组织必须基于符合国际公法、协会自愿和成员认可的基础,而不是强行介入,确保国际体育组织的公共属性。

    (3)保障国际体育组织自治权的落实。明确治理主体并不困难,难在如何排除外部干扰、落实自治权,比如国际拳联主席选举如何避免外界干扰,国际奥委会撤销对国际拳联的承认如何排除国家干预,国际拳联对国际奥委会撤销承认的决定能否及如何向国际体育仲裁院申请仲裁、后续有无救济机制。为此,亟须明确:①落实规则制定权。这是一种具备内部强制力的权力,其不仅可以规范成员的行为、确定资源分配办法、确定领导人选择办法,还能够为其他权力提供框架与制度基础。②压实纠纷解决权。这是一种具备外部排斥力的权利,即以仲裁权为代表的纠纷解决权,确保国际体育组织的自主运行。③避免政治因素的干扰,理顺国家之间的关系,同时要构建国家不当干预后的救济机制。这些权力与权利从不同维度保障着国际体育组织自治,国际社会和主权国家有义务保护国际体育组织享有充分的规则制定权和纠纷解决权,完善国际公约、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内部章程,以此避免公权力的挤压和社会权利的挤兑。

5

结束语

     对于国际奥委会撤销对国际拳联的承认,我们不得不反思国际体育组织自治的可能性与可行性,全球体育治理体系为何始终强调自治却难以避免他治,全球体育善治路向何方等一系列问题。就这一事件,国际奥委会无论具备多么充足的理由,拳击赛事体系都将面临重构的危局,组织层面的重组或可称为自我修复机制,然而失去拳击项目将成为奥林匹克大家庭“永远的痛”,为此国际奥委会一方面在2024年巴黎奥运会保留拳击项目,另一方面作出了“开除”国际拳联的决定,世人看到了国际奥委会的愿景与无奈。

     笔者反思了国际拳联和国际奥委会的问题,将其归为合法性危机与合理性困境,提出国际体育组织自治的合法性源于组织成员的信任与委托,合理性源于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性以及体育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国际体育组织自治首先要明确其自治权的内生性,强调组织结构的均衡性,其次要优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关系,规范主体行为,避免国家干预以及自治还是他治的争论。最终,国际体育组织自治能否成为全球治理的范式,成为“为万世开太平”的制度创新,需要利益相关者的精心呵护与共同努力。

本文刊于《上海体育大学学报》2024年第8期。为方便阅读,此处删去原文注释,如果其他媒体或机构转载,请标明文章出处。

上海体育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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