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移民的经济担保司法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947号建议的答复,司法部对全国人大建议的答复,亲属移民经济担保

facai369 音韵和谐 2024-12-22 1 0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出台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管理办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国公证事业不断发展,公证业务领域持续拓展,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从事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 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作用,积极运用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手段,服务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拓展创新公证业务领域 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规范民间借贷公证业务,防范非法集资风险,确保融资安全。《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对防范治理涉及房产、金融诈骗等公证违规执业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对于您的建议,司法部将认真研究。下一步,司法部将从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公证法律服务需求出发,充分发挥公证预防纠纷的职能作用,评估论证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的可行性,进一步规范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不断提高公证服务质效。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医疗过错鉴定机构监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加强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管理,对于妥善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司法部高度重视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管理工作,不断深化改革,强化监管,着力提高医疗损害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一是严格准入登记。2020年5月,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对医疗损害鉴定事项的执业类别作出明确规定;2021年6月,印发《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登记评审细则》,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登记的审核,确保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备必要的能力水平。二是严格监督管理。部署开展警示教育、“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全面评查等,建立司法鉴定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查处公开通报制度,不断加大对医疗损害鉴定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全面推行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制度,目前已有2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完成年度医疗损害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三是严控鉴定质量。2021年11月,发布《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提高医疗损害鉴定标准化规范化水平;2022年12月,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工作规定》,加强司法鉴定机构风险控制机制建设;指导各地完善鉴定程序,通过邀请相关专业的临床专家参与鉴定工作、召开鉴定听证会等提升鉴定质量和公信力。   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1年1月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医学会积极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一是指导各地医学会结合医疗损害鉴定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库,由中华医学会制定、维护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为同行评议提供技术支撑。二是指导中华医学会做好鉴定质量控制与分析工作,促进医疗损害鉴定标准化、同质化,构建科学、规范的医疗损害鉴定体系。2021年2月,指导中华医学会印发《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明确鉴定流程标准,保证科学鉴定、公正鉴定,进一步要求各地医学会依法依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   您提出的严格审批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加强质量监管、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等建议,对进一步加强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管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下步,司法部将进一步完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管理相关制度,加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监督管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共同规范医疗损害鉴定,持续提升鉴定质量,为医疗纠纷诉讼等提供优质高效鉴定服务。国家卫健委将指导医学会加强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管理,进一步做好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引导医疗机构认真反思医疗损害鉴定中出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安全;持续提升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制度化、专业化水平,依法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医疗司法鉴定机构监管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加强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监管,对于妥善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司法部高度重视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管理工作,不断深化改革,强化监管,着力提高医疗损害鉴定质量和公信力。   一是严格准入登记。2020年5月,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对医疗损害鉴定事项的执业类别作出明确规定;2021年6月,印发《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登记评审细则》,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登记的审核,确保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备必要的能力水平。   二是严格监督管理。部署开展警示教育、“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全面评查等,建立司法鉴定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查处公开通报制度,不断加大对医疗损害鉴定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全面推行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制度,目前已有2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完成年度医疗损害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三是严控鉴定质量。2021年11月,发布《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提高医疗损害鉴定标准化规范化水平;2022年12月,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工作规定》,加强司法鉴定机构风险控制机制建设;指导各地完善鉴定程序,通过邀请相关专业的临床专家参与鉴定工作、召开鉴定听证会等提升鉴定质量和公信力。   您提出的利用医学会临床专家库充实司法鉴定机构的医学专业力量、完善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管和追责机制,建立更加完善的医疗过错鉴定委员会等建议,对进一步加强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管理,提升鉴定质量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下步,司法部将进一步完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管理相关制度,严格准入、严格监管,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共同规范医疗损害鉴定,持续提升鉴定质量,为医疗纠纷诉讼等提供优质高效鉴定服务。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三农”工作普法宣传教育,编纂法治教材,建设法治中国、平安中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司法部高度重视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积极推进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多措并举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推进法治乡村建设,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教育。一是在“民法典宣传月”、全国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活动中,向农民群众集中宣传土地承包、移民搬迁、婚姻家庭、赡养继承、劳动权益保障等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推动涉农法律法规进村、入户、到人;针对农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和社会热点案事件,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常态化扫黑除恶、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发布典型案例,开展以案普法;利用农民工集中返乡、返岗时段,各地各部门在乡村、社区、农民工用工企业及交通站场、码头等公共场所集中开展普法宣传,增强农民工群体的依法维权意识。二是针对农村地区特点和农民群众喜好,通过情景短剧、戏曲说唱等形式,创作具有乡土风情的法治文艺作品、普法短视频,宣传重要涉农法律法规,增强普法吸引力和影响力。三是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开展普法,2023年至今“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发布涉农领域相关文章334篇,阅读量3464万。四是印发《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规范(试行)》,加大乡村“法律明白人”培训力度,充分发挥“法律明白人”队伍熟悉农村常用法律知识、熟悉基层民情民意的优势,走村串户,及时向农民群众宣传解读乡村振兴促进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涉农法律法规,让农民群众及时了解和运用惠农政策。   二、增强青少年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一是认真贯彻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会同有关部门将权利义务教育贯穿学校教育各个阶段,不断增强青少年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二是会同教育部等部门印发《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明确法治副校长每年在任职学校承担或者组织落实不少于4课时的以法治实践教育为主的法治教育任务;积极遴选优秀政法干警担任法治副校长,支持、参与专门学校和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三是会同中国关工委等部门开展“关爱明天、普法先行”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活动,针对校园欺凌、网络沉迷等社会关注问题,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四是组织编写全国“八五”普法统编读本《中小学法治教育读本》,根据青少年不同年龄段的接受特点,结合案例和故事,由浅入深宣传法律知识,实现法治教育从小学一年级到高中三年级全覆盖。   三、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建设,促进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目前,全国共建成59万余个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60多万个村(社区)配备法律顾问,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中国法律服务网全面建成、规范运行,为广大农村群众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提出的相关建议,立足工作职能,不断提升农村地区普法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是进一步增强普法宣传实效。紧贴人民群众法治需求,多开展让群众喜欢参与、学有所得的普法活动,多创作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的普法作品,增强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充分发挥“法律明白人”扎根基层、立足乡土的优势,以农村群众更易接受、具有乡土气息的鲜活语言普及法律知识。   二是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积极开展“法律进学校”,开展防范校园欺凌、性侵害、网络沉迷等方面的法治教育,积极创作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图书、动漫等优秀法治文化作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推进把法治教育贯穿到未成年违法犯罪执法办案全过程。   三是进一步加强以案释法。推进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各环节与普法有机融合,通过典型案事件开展以案普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让群众在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增强群众对法治的信仰。   四是进一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突出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便捷性、引导性定位,发挥司法所与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的化解矛盾纠纷、法治宣传教育等服务功能,统筹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指引,为乡村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更好地满足乡村群众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   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中国公民遗嘱库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各有关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解决老年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广大老年人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2024年4月,司法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法律服务 助老护老”行动的通知》,明确提出缩短老年人办理遗嘱等公证事项的期限,对8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公证费,探索提供意定监护协议、财产提存、遗嘱等一体化公证法律服务等。着力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司法部部署开展“公证减证便民提速”活动,全面推行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推出压缩办证期限、“一证一次办”、“一事一站办”等多项便民举措,进一步为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公证法律服务。各地公证机构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开通绿色通道,完善公证机构服务设施,为老年人申请办理公证事项创造无障碍环境;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公证收费减免政策,2023年,全国公证机构为老年人办理减免收费公证7.3万余件,为老年人办理免费遗嘱公证2.4万余件。一些律师事务所、律师积极参与遗嘱法律服务,认真做好遗嘱咨询、遗嘱指导、遗嘱见证、遗产管理等工作,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   下一步,司法部将会同民政部、全国老龄办指导各地扎实开展“法律服务 助老护老”行动,为老年人财产继承提供综合性智能化公证遗嘱服务,同时鼓励各地出台更多对高龄老人等群体的价格减免政策。指导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法依规办理遗嘱法律服务相关业务,参与推动遗嘱服务相关工作。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将进一步加强包括公民遗嘱在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适时组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工作。围绕设立中国公民遗嘱库开展相关研究论证,更好服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援助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对于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司法部高度重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援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是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立足提升劳动争议纠纷解决和案件办理质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等部门单独或联合制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文件明确,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工作地或休息地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鼓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比较集中的市、区以及有条件的县和乡镇、街道,整合资源力量,组建劳动用工争议多元化解中心,为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外卖配送员等群体提供普法宣传、法律咨询、争议调解、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二是多措并举畅通法律服务渠道。司法部充分利用59万个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和“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中国法律服务网等渠道,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政策解读等服务。同时加强信息化建设,全国80%以上的地方已经实现法律援助服务“一网通办”,多地探索打造法律援助服务数字化应用场景,提供一键生成法律文书等智能法律援助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推广新版全国调解服务平台和调解仲裁办案系统,将“互联网+调解”服务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开展“互联网+仲裁”在线庭审试点,建立与法院的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专项行动,优先受理、快调快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司法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协作机制,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及时有效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是开展专项行动和志愿服务活动。司法部指导各地深入开展“法援惠民生 助力农民工”“薪暖农民工”等专项服务行动。各地法律援助机构主动靠前服务,组织法律援助人员深入平台企业、服务园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点,了解劳动者法律服务需求,帮助化解矛盾纠纷。结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地点和时间灵活的特点,在快递驿站、外卖公司等地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一次办好”法律援助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积极组织开展“法治人社志愿青春”千名青年仲裁员志愿者联系万家企业活动,健全仲裁员志愿者联系企业常态化长效化工作机制,提供送法入企、用工体检等法律服务。   四是促进法律纠纷一站式化解。司法部积极推进商会、企业、平台和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调解在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方面的优势作用。2023年,全国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劳动争议纠纷45万余件。司法部与全国总工会连续多年联合开展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组织工会人员和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在劳动关系认定、劳动报酬支付、工伤损害赔偿等方面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公益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工商联等设立联合调解中心,推进劳动争议纠纷一站式化解。   五是多形式、多途径强化普法宣传。司法部充分发挥法治宣传教育职能作用,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法治宣传工作专题调研。推动各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常态化开展劳动法、法律援助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发挥新媒体作用,2023年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发布相关内容147篇,阅读量1646万。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典型案例,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全国总工会宣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典型案例,组织专家解读,编发普法读本。全国工商联开展劳动法进民企暨企业合规用工“云”讲堂活动,引导平台企业依法用工。   您提出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援助的建议,对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具有积极意义。下一步,我们将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服务需求,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深化“法援惠民生”等品牌建设,围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持续开展专项行动,采取健全服务站点、提供智能化服务等措施,持续提升服务质量。二是加强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推进新业态调解组织建设,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在内的多元化解机制,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三是以“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为抓手,通过巡回审判、司法建议、送法入企等方式指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法维权。四是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化解机制,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诉求表达渠道,完善劳动者内部沟通、申诉、协商回应等制度,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在企业内部和萌芽状态。五是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常见法律问题,广泛宣传民法典、法律援助法等法律法规,加大以案普法和警示教育力度,强化企业遵规守法意识,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治观念和依法维权能力。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法治建设,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重要保障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司法部、农业农村部、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高度重视法治乡村建设,着力完善涉农领域立法,规范涉农行政执法,强化乡村司法保障,加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努力为乡村全面振兴提供优质高效司法服务和法治保障,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推进涉农领域立法、执法各项工作。一是紧扣“三农”工作实践需求,推动制定、修订乡村振兴促进法、粮食安全保障法、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目前,“三农”工作重要领域和主要行业实现了有法可依。二是指导各地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制定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修订发布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连续4年组织开展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行为,开展以“订单农业”为名坑农害农专项整治、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充分发挥执法护农保障作用。   二、强化农村地区司法保障。一是强化诉讼服务工作。持续推进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大厅规范化建设,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为人民群众提供多元解纷、登记立案、分调裁审、审判执行辅助等全方位服务。完善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实现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一网通办、一站全办”。建设全国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为当事人提供进展查询、诉讼咨询、联系法官等“一号通办”的诉讼服务。在全国法院开展诉讼服务“好差评”,加大对满意度较低地区督导力度,组织全国法院满意度评价培训,推动群众满意度持续提升。二是建立健全立体化便民立案新模式。依托人民法院“厅网线巡”立体化诉讼服务渠道,提供多元可选的立案服务入口。2023年,全国法院网上立案案件数1448.93万件,月均超过120万件。实现跨域立案服务全覆盖,2019年8月到2023年12月底,全国法院提供跨域立案服务17.5万件。加大监督指导,对人民群众反映的“不立案”问题逐一督办,其中符合立案条件的,督促依法及时立案。三是认真落实《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为农村“五保户”、享受农村特困户救济等困难群众提供司法救助。   三、加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一是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会同相关部门在“民法典宣传月”、全国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活动中,向农民群众集中宣传土地承包、移民搬迁、婚姻家庭、赡养继承、劳动权益保障等法律法规;在春节等传统节日、农民丰收节等时间节点,通过非遗展演、法治文艺表演等多种方式,宣传宪法和涉农法律法规;开展“典亮乡村”等法治宣传教育活动,采取百姓说事、网格说理、法官说法等宣传方式,提升普法实效性。二是创作推出一批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普法动漫微视频、普法小品等法治文化作品,通过“中国普法”“全国农业综合执法”等微信公众号和“三农发布”等媒体平台发布。三是围绕“农资打假”、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等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多个主题,发布典型案例;深入挖掘“三农”案例,通过现场普法、以案说法,强化基层法治观念;最高人民法院与央视农业农村频道共同策划“移除邻里‘心结树’”“超越血缘的亲情”等专题节目,深度解析案例背后的法治价值。四是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和示范户“结对子”机制,为农民群众学法用法提供针对性的培育指导和跟踪服务;开展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充分发挥其扎根基层、立足乡土的优势,以农村群众更易接受的语言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治宣传,防范化解基层矛盾纠纷,推进农村移风易俗。   四、持续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一是联合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常态化开展“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的通知》,从深入推进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建设、大力推进乡村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持续推进乡村法律服务多元化发展、全面提升乡村法律援助质效和扎实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等方面作出部署安排。二是指导各地将工伤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生态破坏损害赔偿等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探索将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农资产品质量、土地流转、宅基地等纳入补充事项范围,更好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对农村高龄、失能、失独、空巢老人,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妇女和重度残疾人,探索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三是深入开展“法援惠民生”活动,畅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三农”案件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   您提出的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和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能,扎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完善涉农重点领域立法,健全农业农村法律规范体系;推动加快农业法、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修订进程;及时清理与新修订法律法规、新形势需要不一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指导支持各地出台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规规章。   二是深入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加大执法培训力度;创新执法方式,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指导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创新执法制度机制,动态完善农业综合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三是进一步提升立案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进一步规范诉前调解与立案衔接工作;持续优化“人民法院在线服务”,进一步推动庭审事务处理从“纸质媒介”向“数字媒介”转变,打造全方位、全流程一站式“指尖诉讼”。   四是主动对接农民群众的法律需求,用农民群众听得懂的语言来阐释法言法语,在农民群众常看常用的媒体平台上制播普法短视频,开展“直播带法”、有奖竞答等活动,增强农民群众参与感、体验感、获得感,使普法更接地气。   五是全面提升“法律明白人”培养质效,把具有村干部、社区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网格员身份的“法律明白人”作为培训重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明白人”履职工作培训,持续提升其化解矛盾纠纷、参与法治实践的素质能力和履职实效。   六是加强对各地健全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指导支持,推动更多优质法律服务资源深入乡村,提升农村地区综合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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