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秋季全县中小学(含职业中专)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2023年秋季全县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通知

facai369 传统文化 2024-12-22 1 0

关于2023年秋季全县中小学(含职业中专)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江发改价〔2023〕7号   关于2023年秋季全县中小学(含职业中专)  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全县各中小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教育收费管理,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771号)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45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县2023年秋季教育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自愿参与课后服务的学生收取校内课后服务费,按规定代收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校服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上述收费项目外,还可在坚持自愿的前提下,按规定收取住宿费、补办证卡工本费、研学实践费、校外活动费。 (一)学费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收学费。 2.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校: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1000元,其他高中每生每期800元。 3.职业中专学校:免收学费。 (二)教科书费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收教科书费。 2.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校:按《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 关于核定2023年秋季中小学教科书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3〕546号)文件核定的价格收取教科书费。 3.职业中专学校:根据教科书定价按实收取。 (三)服务性收费 1.伙食费。中小学校可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其标准为: 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学生月伙食费标准不超过245元,县城学校学生月伙食费标准不超过350元(无寄宿生学校只开中餐的学生伙食费不得超过160元/月);高中教育阶段(含职业中专学校),学生月伙食费标准不超过420元;搭餐学生伙食费最高限额控制为:吃早餐的月伙食费不得超过80元,吃中餐或吃晚餐的月伙食费不得超过160元;正常放假,学生仍要求在学校开餐的,可以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超过16元/天、高中阶段学校不超过19元/天收取伙食费(包括早、中、晚三餐)。 打卡就餐的,每月刷卡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 伙食费管理具体操作按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教发〔2018〕30号)、县教育局《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教通〔2021〕15号)执行。学生食堂要严格遵循“非营利”要求,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从学生食堂牟利。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和伙食台账,分月定期公布学生伙食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2.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农村学校食堂不具备统一配餐条件,只为学生提供自带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的,可向学生一次性收取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用不超过50元/生·期,用于厨工工资、水电费、燃料费开支。 3.校内课后服务收费。暂不收取,待上级部门出台新的政策性文件后按新文件执行。 4.住宿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收寄宿生住宿费。 高中(含职中)阶段住宿费收费标准:①普通住宿收费标准:以政府拨款为主兴建的学生宿舍单人单床每人每期不超过80元;以社会资金为主投资兴建的学生宿舍单人单床每人每期不超过120元。②各类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按县发改局的审批文件执行。严禁学校强迫学生在校住宿并收取学生住宿费用,严禁学校按学年收取住宿费,严禁学校超标准收取住宿费。 (四)代收费 1.作业本费。课堂作业本可由学校按“统一格式、数量、金额”的原则代学生统一无偿购买。作业本数量、价格、金额见附件一。 2.教辅材料费。 (1)根据《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湘教发〔2017〕25号)文件精神,购买教辅材料要坚持“学生自愿征订、学校无偿代购”的原则,坚持教辅材料选用“五限”原则,切实减轻群众经济负担和学生学业负担。“五限”即: “限年级”。小学三到六年级,初中、普通高中各年级可推荐选用教辅材料。不得向小学一、二年级推荐、征订任何教辅材料,不得向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推荐暑假作业。 “限学科”。小学的语文、数学、英语、科学、道德与法治五个学科,初中和普通高中各年级的政治、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等九个学科可以推荐选用征订相应教辅材料。学科可以减少,不能增加。 “限范围”。除普通高中毕业年级外,推荐学生选用的教辅材料仅限于《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新闻出版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中小学秋季教辅材料指导价格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550号)中规定的书目(以下简称《省推荐目录》)(其电子档将由县教育局发至各学校校长、由各学校打印,并在校务公开栏进行公示,供学校、学生及家长共同评议、选择时使用),不得在《省推荐目录》外要求学生统一订购各类专题教育读本、市州和县市区地方课程读本、教育部和省教材目录以外的所谓“教材”。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普通高中学校在毕业年级可按“一科一辅”原则自行选用教辅材料。 “限数量”。严格执行“一科一辅”原则。相关学科只能推荐学生选用1种同步练习册、1种寒暑假作业、1种历史图册、1种历史(地理)填充图册、初高中毕业年级选用1种考试辅导材料。可以减少,不能增加。 “限总额”。每生每学期推荐选用的教辅材料总费用实行限额控制,三、四、五、六年级均不得超过70元;七年级不得超过100元,八年级不得超过150元(含考试辅导材料),九年级不得超过260元(含考试辅导材料),高一年级不得超过200元,高二年级不得超过350元(含考试辅导材料),高三年级不得超过420元(含考试辅导材料)。 (2)相关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不得搭车征订任何单位或个人推荐的《省推荐目录》外的其他教辅材料、各类专题教育读本、市州和县市区地方课程读本、教育部和省教材目录以外的所谓“教材”。 发行单位不得违规开展教辅材料征订、不得搭售《省推荐目录》外的其它读物。在“阅达教育”平台征订时不得“打包”征订和“默认全选”征订。 3.校服费。学生自愿购买校服需代收费的学校,校服费应据实代收、不得营利,并严格执行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校服管理的规定。采购单位要加强校服采购公示,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中标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校服生产主体要加强校服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规范产品合格证和产品标识信息,并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学校应对校服进行认真验收。对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要采取多种措施无偿提供校服,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校服管理具体操作按永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教发〔2022〕3号)执行,严格遵守校服选用采购操作流程。 4.补办证卡工本费。首次办证卡(含一卡通)免费,遗失或损坏需补办的,收取成本费用不超过10元/卡·次。 5.校外活动费(指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时,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事后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学期预收。 6.学生健康体检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学生健康体检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向学生个人收取费用。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学生健康体检,可按每人次18元收取,体检项目为:(1)内科检查:心、肺、肝、脾;(2)眼科检查:视力、沙眼、结膜炎;(3)口腔科检查:牙齿、牙周;(4)外科检查: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5)形体检查:身高、体重;(6)生理功能指标检查:血压。 7.研学实践费。中小学开展研学实践,要尽可能利用本地资 源,小学四到六年级一般安排不跨县域、初中一到二年级一般安 排不跨市域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各校可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 筹措中小学生研学实践经费,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学校要事先征求家长意见,按照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按次向学生据实代收,并公开收费明细。学校在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前,必须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按照管辖权限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研学实践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对贫困家庭学生要减免费用。严禁未履行报备程序自行违规组织开展研学实践活动,严禁以家长委员会或承办机构基地等名义代收研学实践费,严禁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研学实践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承办机构基地利益输送,损害学生利益。 二、有关纪律要求 (一)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补助要按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实行“精准助学”。 (二)学校必须确保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三)坚决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必须按照《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湘发改价费〔2019〕97号)的要求,通过门户网站、校园公示栏、收费场所、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 (四)规范学校退费政策。中小学校要严格落实退费政策规定。因办学单位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受教育者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学生休学、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的,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其它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期按5个月计算),当月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中途转入的学生,按实际在校月数和应分摊的收费标准收费;学生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被学校按规定 开除学籍或因触犯法律、法规不能继续接受教育的,所交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五)进一步加强教育乱收费治理工作。 1.中小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和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以家委会之名收取早晚自习费、补课费、试卷资料费等,严禁以捐赠之名强制摊派或统一收取空调安装费、饮水装置费和其他教学设备费等。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严禁普通高中学校联合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小语种、体艺类课程培训收费。严禁中小学补课乱收费。 2.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教育APP服务、数字教育资源等。作为教学、管理工具要求统一使用的教育APP, 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以校园安全为名,向学生及家长收取购买门禁卡、门禁APP或视频监控等费用。 3.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违规组织集体教学或假期补课,严禁违背学生自愿原则强制学生缴纳课后服务费。切实提高课后服务质量,严禁中心校或其他行政管理机构从课后服务费中提取管理费或统筹其他经费,严禁挪用课后服务经费弥补学校公用经费和其他人员经费,严禁从课后服务费中开支与课后服务无关的支出。 4.严禁中小学择校乱收费。坚决查处“以钱择校、以优择生、以权入学”行为,严禁收取或变相收取借读费、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严禁通过基金会、社会中介、培训机构等关联交易变相收取择校费,严禁跨学期提前收费。 (六)各学校要自觉接受发改、财政、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一、中小学校作业本价格、数量、金额一览表 二、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公示牌 三、湖南省普通高级中学收费公示牌 四、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收费公示牌                         江华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江华瑶族自治县财政局       江华瑶族自治县教育局                      2023年8月30日 附件一 附件二、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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