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第六十八期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张某接受某餐饮公司雇佣,在该餐饮公司承包的学校食堂做钟点工,工作时间为每日上午9点至下午13点。2022年1月某日中午,张某完成食堂勤杂工作后准备下班,在如厕途中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张某认为,因为餐饮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清理地面,地面湿滑致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摔伤,因此餐饮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将餐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该餐饮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1万元。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务关系,因提供劳务中遭受人身损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务者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用人单位的责任。原告张某在为被告餐饮公司提供劳务时受伤,被告餐饮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工作时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也是引发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原告张某对损害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减轻被告餐饮公司的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餐饮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十余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说法
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用人单位没有强制性社会保险(工伤保险)为赔偿托底;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相比,用人单位又在风险预防和负担能力上具有绝对的优势。结合以上特点及该类关系的生产经营性质,根据权利义务对等、风险收益相当原则,应明确归责原则为:个人提供劳务中遭受人身损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提供劳务者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用人单位的责任。
文稿:研究室
原标题:《以案说法丨钟点工交班后如厕途中摔伤,向用人单位索赔能否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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