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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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蓝瓷砖、彩色浮漂、散发阵阵凉意的水池……凉爽的室内泳池无疑是夏日消暑的好去处,少有人留意的泳池上空也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8月2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赴松江广富林巡回审判点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一家健身机构游泳馆的吊顶突然坍塌,将正在游泳的市民砸伤,法院判决健身机构、物业公司、开发商共同赔偿受伤市民10万余元。
一个夏日的夜晚,李先生来到趣游健身机构的室内泳池,准备游泳健身。热身运动结束后,李先生在水中游了几个来回。谁都没有注意到,泳池上空的天花板出现了几道大的裂隙。就在李先生游到泳池中央时,周围突然响起了尖叫声,他闪躲不及,正好被跌落的沉重吊顶砸中身体,泳池陷入一片混乱。现场的工作人员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将李先生送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诊断,李先生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住院一星期接受治疗,后续又多次在该院复诊治疗,诊疗期间共产生了6万余元医疗费。
出院后,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健身机构、物业公司、开发商三方共同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2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健身机构房屋吊顶突然脱落,将李先生砸伤,健身机构、物业公司以及开发商不能证明自身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健身机构、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应支付李先生赔偿金额共计10万余元。
物业公司认为自己并未日常经营这块场地,只是受开发商委托出租,不具有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赔付。物业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考虑到双方均在松江区,为打造便民利民的矛盾纠纷解决平台,上海一中院在松江广富林巡回审判点开庭审理了此案。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
依据物业公司与健身机构签订的承包经营管理合同、与开发商签订的委托租赁合同,均载明物业公司对涉案房屋设施设备及装饰装修负有管理和维护义务,而物业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已善尽管理和维护之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上,上海一中院驳回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现场进行了以案释法活动,就健康权纠纷案件的类案审理思路、物业公司的安全管理等法律热点与旁听人员进行了充分交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文中所涉人名及公司名皆为化名)
本案主审法官、上海一中院立案庭审判员刘佳指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建筑物脱落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换言之,只要存在建筑物发生脱落并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就足以推定该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有过错,除非其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极大地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可以督促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在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中,对建筑物的安全性和完好度保持必要的关注,及时发现和排除公共安全隐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脱落现象的发生,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
由于本案中的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均怠于举证,以致既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也无法查明实际过错方,一审法院判令该些主体共同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实属合法有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文:袁逸馨(实习) 卜玉
原标题:《惊!游泳馆吊顶变“掉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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