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赣南土客“冒籍”之争与“恩户”的设置
作者:熊昌锟(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作者:夏静(复旦大学历史学系)
来源:《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47卷第3期,第139-148页
【摘要 】明末清初的社会动乱,使得明初在基层设立的里甲制度名存实亡,此前固定的生活格局逐渐被打破,社会流动性大为增强。大量移民前往地旷人稀的赣南,寻求生机。移民在经济实力上升的同时,希望通过科考实现身份认同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因为学额与土著产生利益冲突,土著状告移民童生“冒籍”等矛盾应运而生。清初政府在赣南原有民户中另立新户——“恩户”,其既是地方征收钱粮的新手段,却也成为移民伪冒他户的可能途径。雍正年间设置的恩户数量有限,乾隆以后户数增多,逐渐成为一种与民籍并列的户籍形式,反映着基层社会的新变动。随着基层秩序的剧烈变化,国家处理基层问题的方式也随之而变。
【关键词 】清代;赣南;冒籍;恩户
原
文
科举是传统中国社会的“抡才大典”,科考的成功不仅关乎个人,对应试士子家族亦有深远影响。因此,为了实现科考上的成功,“冒籍”、“替考”等作弊现象层出不穷。学界此前对“冒籍”的研究,主要从教育学的角度切入,如刘希伟对“冒籍”的类别、缘由及治理策略等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1]谢宏维通过赣南棚民、土著与国家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来看国家对地方的调控能力。[2]黄志繁则考察了赣南营前等地的“流民入籍”“学额相等”等问题。[3]关于户籍的研究亦不少见,刘志伟认为明清时期人们在纳税、土地等级、参加科考以及其他需要证明身份的时候,一般都用里甲制中的“户”作为取得户籍的凭证。[4]郑锐达在考察袁州府移民入籍时提到,清初由于图甲组织需要移民入籍帮差,获得户籍较为容易。清中期以来,随着图甲组织得到补充,新移民入籍要比清初更为困难。他同时指出,户籍是划分土著与移民一条明确的界线,也是地方社会权利及身份的象征。土著通过对移民入籍的刁难,使移民在社会地位、上升机会和享有权利等方面均难以企及。[5]凌焰以清中期的萍乡为例,通过义祠等考察移民入籍的新途径。他认为清中期的入籍方式与清初有所不同,清中期的入籍是在图会、甲会、义祠等组织的监督下进行,在甲和图的层面都要签订入籍合约。[6]上述研究集中讨论入籍程序,较少涉及新设置的户籍。另一方面,既有研究多关注里甲或新户在征收钱粮上的作用,而多忽略移民通过入籍参加科考这一面向。
本文根据在江西石城县新发现的诉讼文书[1],结合家谱资料,拟对石城县礼上里土著状告廖三坑王氏童生“冒籍”,而王氏力证自身获得“恩户”并未“冒籍”的案件进行分析,意在观察明清赣南大量移民迁入后,土著与移民围绕户籍、科考方面的矛盾以及国家的应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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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熊昌锟、徐雁宇主编:《赣南文书》,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年。
一、清代的户籍类型以及冒籍的产生
明初,赣南尚处于“地旷人稀”的环境,“赣为郡,居江右上游,所治十邑皆僻远,民少而散出山溪间,或数十里不见民居”。[7]然而明中后期以来,随着里甲制的逐步瓦解,国家无法通过里甲制度组织劳役,而改用白银代缴。“赋役征银”实施后,原有的生活格局逐渐被打破,封闭的小农经济开始瓦解,商品化倾向日益明显。在此过程中,一部分人离开户籍所在地,远赴地广人稀的赣南,谋求发展。
另一方面,随着白银的进入以及赋税征银,中国社会形成了快速发展的局面。白银的流入以及明朝政府向社会持续投放制钱,也诱发了货币附带的有效需求,[8](p.400)促进了对边疆和偏远地区的开发。自明中期开始,大批赣中、福建、广东等地的客民进入赣南,他们或佃耕水稻,或从事林木砍伐,或种植经济作物,促进了赣南社会经济的发展。[9]明清鼎革之际,常年战乱导致“死亡过半,赤地千里”。[1]地方政府为了恢复社会经济,广行招徕垦辟,“赣州、南安二府所属县份……奉圣旨招徕逃亡,民人开垦耕种至六年之后,方议征收钱粮”。[2]因有六年时间免征钱粮,越来越多的移民进入赣南。
移民进入赣南后,在经济实力稳步上升的同时,购置大量田地,同时希望通过科考获得上升的机会。但移民童生的加入,势必抢占土著或更早迁入获得户籍童生的学额,因而双方存在较为严重的利益冲突。在此情形下,多次出现土著或早期移民状告移民童生“冒籍”的案件。
石城县横江镇廖三坑[3],地处赣南山区。对比顺治、乾隆时期两个版本的《石城县志》可以发现,廖三坑应是大量移民进入后,在顺治至乾隆年间形成的新村庄。据廖三坑王氏族谱记载,其先祖王继元于明万历四年(1576)从宁化县淮土大王村迁入廖三坑,至今23代,村名沿用。[4]但是结合县志来看,作为村名的廖三坑出现的时间是在顺治至乾隆年间。如此可能存在两种情况,其一是在此之前廖三坑另有其他的名称,其二则是王氏在追溯祖先时存在记错迁居时间或伪造迁居时间的可能。如果王氏自万历年间即已迁居廖三坑,则其无疑已获得户籍。但仅仅依据族谱来判定王氏是否获得户籍,不具有说服力,因为王氏迁居廖三坑的时间存在作伪的可能。
要厘清廖三坑王氏是否入籍,首先得对明清基层社会的制度设计作一了解。“明初,人户以籍为定。户三等,曰民、曰军、曰匠……役三等,以户计曰里甲,以丁计曰均徭,上命非时徭曰杂泛。凡役法以一里百户分十户,各值一岁,承徭役。又五年,充里长、甲首。”[10]明代的里甲制度是基层的基本单位,同时又靠里长等在基层征收钱粮。明政府规定每十年编修一次黄册,由里长统计一里之内的各户数据,包括各户所属的户籍、籍贯、人丁、田地面积以及承担的赋役数量,然后合编成册,交与地方官府。而由于册面总以一图,图内载明一里的丁口税粮总数,因此在明中后期里甲逐渐被称为“图甲”。[11](p.4)
然而,明末清初的战乱导致大量人口逃亡,原有的里甲组织遭到巨大破坏,绝图绝甲的情形十分普遍,因而清初开始重新编排户籍。顺治二年(1645),清政府规定“除匠籍为民”,次年又规定“人户以籍为定律”。[12]虽然废除了明代的匠籍,不过总体来看,清初的户籍基本沿袭明代,“凡民之着于籍,其别有四:一曰民籍(诸色人户,非系军、商、灶籍者,皆为民籍);二曰军籍(军户即为军籍,亦有注称卫籍者);三曰商籍(商人子弟,准附于行商省份,是为商籍);四曰灶籍(灶户即为灶籍)。”[13]除了上述四种正式的户籍外,清政府还在一些地区设立特殊户籍“棚户”,如“江西、浙江、福建三省各山县内,向有民人搭棚居住,种麻种箐,开炉煽铁,造纸做菇为业,谓之棚民。”[14]由于棚民数量众多,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因此在雍正年间,清政府着手将棚民“各编保甲,造册入籍”。雍正三年(1725),清廷颁布“棚民入籍”政策:“见在各县棚户,请依保甲之例,每年按户编册。有情愿编入土著者,准其编入……编册之后,续到流移,不得容留。有欲回本籍者,准其回籍。棚民有膂力可用及读书向学者,入籍二十年,准其应试,于额外酌量取进。”[15](p.514)
除了固定户籍以及特殊的棚户之外,清政府对于地方移民入籍也做出相应规定。顺治十年(1653)题准:“外省流民附籍年久者,与土著之民,一例当差。十一年定新来者,五年当差。”[16]换言之,流民附籍十年甚至五年即可纳粮当差,拥有正式户籍。然而,移民入籍后势必挤占土著资源,这也成为引发土客“冒籍”之争的重要原因。一方面,在学额有限的情况下,移民童生入籍科考降低了土著士子的录取比例。“每县学额,按文风高下、钱粮丁口之多寡以为差。”[17](p.78)光绪《石城县志》记载:“石邑旧额岁科文武各取进八名。雍正二年,学院沈翼机以石城文风丕振,疏题广额。雍正三年,奉旨改中学,加增文童取进十二名。乾隆二十年,宁都改直隶州,邑隶宁都州,奉旨广额,岁科两试文童各十四名。”[18]明末清初,石城文童岁取八名,直到乾隆年间,才增加到十四名,可见童生竞争之激烈,学额与中额“稀缺”使“冒籍”问题丛生。《续修赣州府志》中提到:
赣自兵燹后,死锋镝者十之五,辗转沟壑者十之三,近编审户册,反增人口,岂生齿繁盛欤?抑亦合征宜增而不宜减也?且赣五方杂处,土著凋零,吴楚闽粤之民及远方贸易走险者,聚集斯地,虽孑然一身,亦资赣薪米,渐次经营,始而房居,继而膏腴,寄粮寄丁,起户朋充……今者寄粮寄丁,起户朋充,冒籍纷纭,良苦莫辨,其弊安所底哉?甚且占田宅与考试则曰赣民,及追国课、均傜役与窃行奸宄、罔上行私,身罹法网,则又潜回原籍。[19]
文中提到移民购置土地实现定居后,仍然没有取得户籍,于是“寄粮寄丁,起户朋充”,造成“冒籍”纠纷。另一方面,由于流民的大量涌入后购置田地、参加科考,挤占了土著的政治、社会资源,土著遂通过状告移民“冒籍”的方式,打压移民的上升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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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阁汉文题本·粮饷类》,南赣总兵胡有升,顺治六年七月一日。
[2]《内阁汉文题本·粮饷类》,江西巡抚朱延庆,顺治六年七月五日。
[3] 清代,廖三坑属石城县礼上里管辖。参见乾隆《石城县志》卷一《舆地志》,第32页。
[4] 《王坊王氏九修谱》,民国年间,现存石城县图书馆。王氏声称其先祖自福建宁化大王坊迁至廖三坑,但大王坊“王氏族谱”却未发现迁往廖三坑的记载。
二、“冒籍”诉讼与官府的应对
清代,分区定额与原籍应试是科举考试的两大基本原则。[20](p.140)随着人口流动愈加频繁,清廷又在原籍应试的基础上推行寄籍应试之法。然而,由于科考录取率以及考生实力存在区域性差异等原因,不同地区均存在一定数量的“冒籍”应试。《赣州府志》曾提到:“赣俗文武童试或以冒籍为名,或称攻枪替,或因平日仇衅,或更有棍徒假冒肆强买卖以及娼赌讹诈等事,往往滋生事端。”[21]
廖三坑王氏童生参加岁考[1]时,多次有匿名帖举报,称王氏童生“冒籍”应试。但王氏认为“冒籍”实为诬告,因此告到县衙。讼状称:
为飞诬捏造、抄搨确据、吁恳察核批饬再覆事:切(窃)童祖居礼上里廖三坑,由明迄今廿余代。粮米四石有奇,岁在恩户输纳。只因氏族单寒,捐考寥寥,每十余年或二三十年,间一应试,又未获隽,是以历届被人诬阻。查石邑九里户籍,于康熙五十一年前县陈嘉勒碑上谕亭墙壁,童祖王宗传、王日昇助银四两起籍捐考。嗣后,童伯祖王懋鋐,童伯王骏宾历应文武岁科试无异,今童忽被揭帖飞诬,只得摹搨石碑,并先后奉前州宪王、柳批呈核,碑案两确,何为冒籍?显系妒童前列,飞诬捏造可见,为此抄搨碑批粘呈,续恳宪台严加察核恩赐,批饬再覆究诬杜控。良懦有天,如虚甘坐。戴德上告。[2]
王氏提出该族世居廖三坑,系“恩户”身份,且其“童祖”王宗传、王日昇先后助银起籍捐考,“童伯祖”王懋鋐、“童伯”王骏宾参加了文科、武科岁试,以此否认对其“冒籍”的指控。关于报考童生助银,在清初确有此规定。康熙十六年(1677)十一月初二日,江西道监察御史何凤歧奏请报考童生应纳银助饷,扩大学额。其称:“目前军费繁浩,若停止府县两考,令每童一名纳银十两,该县收库给以收票汇解布政,其童生年貌、籍贯、保廪、甘结,该县造册申府,府缴学道,该道将童生姓名移咨布政与县批查对,年终报部,则有童千名,可助饷万两。”同时他还提出当前每县只取三四名,数额太少,应当恢复顺治时期旧制,大县取四十名,中县三十名,小县二十名。[3]何凤歧这一奏议得到皇帝认可,童生助银在康熙年间逐步成为惯例。
对于王氏的讼状,知县并不认可,于是发回两份判词,一封是发给应试童生王聘贤,对其与助学之王日昇,应试武童王骏宾的关系表示怀疑:
王聘贤批:匿名揭帖不足凭信。该童果系籍隶本县,当理直气壮,虽有嫉妒之人,以匿名揭帖混行控词,尽可置之不问,何必具词申辩,事出可疑。且称曾经应试武童之王骏宾是否系该童胞伯,助学碑内所载之王日昇是否系该童嫡派祖先,均属无凭查考。着邀同出具互结之五童各亲身赴县,听候查询。[4]
官府对王氏此前提出取得“入籍”资格的证据提出了疑问,即取得应试武童资格的王骏宾是否为王聘贤的伯父,助学碑上的王日昇是否为该童的直系祖辈,均有待核实。换言之,此时官府并未认可应试童生王聘贤与王骏宾、王日昇出自同一家族,因为应试童生可能伪冒其他取得户籍的王氏。除此之外,官府进一步要求与应试童生互结之五童“亲身赴县,听候查询”。清代童生应试,除了廪生认保,还需童生五人互结。“五人为一结,取行优廪生亲笔花押保结……点名时廪生与同结、五人互相觉察。如有倩代等弊,实时举出,容隐者五人连坐,廪生黜革。”[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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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士子初阶之考试,尚未取得县、府学生员者曰童生。学政到任第一年为岁考。
[2]《为飞诬捏造抄搨确据吁恳察核批饬再覆事》,讼状,编号:Pek’s-003。
[3]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10辑,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145页。
[4]《王聘贤批》,判词,编号:Pek’s-004。
另一份是发给王氏应试童生之保结廪生孔庆长:
孔庆长批:该廪生既为认保,应深知王聘贤籍贯,如果王聘贤实系籍隶本县,则前届院试,该廪生何必一闻冒籍谣言,即不敢画押。今届县试又何用一见匿名扬帖,即具词申辩,其中显有不能自信之处。且王聘贤前届县试名列第几,未拟叙明。且词涉含混,惟称王聘贤留位呈案前州宪柳批饬该廪生入局画押,如果属实,姑候移查。[1]
清代为了防止冒籍,在童生应试时,需本籍廪生为其保结,[2]同时规定:“应试童生,其有干于枪手、冒籍诸弊者,审实自应依枪手、冒籍定例,从重问拟。保结之廪生,知情同罪。”[23]乾隆时期,皇帝为了杜绝冒籍的弊病,要求“府县、县考,俱令原保廪生识认”。[24]可见应试童生“冒籍”,保结之廪生负有连带责任。从判词文意来看,是对保结廪生提出质问,责备其未能核实王聘贤的身份,并对该童生取得“入籍”资格表示怀疑。
鉴于官府对应试童生王聘贤与先祖王日昇、武生王骏宾关系存疑,王氏为力证前言,只得连同互结童生一并上告:
续告:监生王厶等为遵批呈核恳赐批饬杜患事:切(窃)生姓王厶,蒙招覆取录为第四名,突有挟仇妒嫌,捏造匿名帖,飞诬冒籍,不准给卷覆试。嗣奉批示:匿名揭帖不足览传,可置而勿办等示。但彼时生姓一闻蜚语,如白日青天一声霹雳,破空而下,几近失箸,焉能忍置勿办?况揭帖一□□准给卷,是不足览传之物,反如铁案之不可移易,不办而招诬,办之而招疑,唯有空唤奈何而已。且生姓惟理直气壮,是以冒昧具词申办,若稍有游移,必将缄口而退,何敢哓哓再续,生等为此邀集绅耆,拉同互结童生王厶捡呈□□环恳□□,乞赐查核助学之王日昇,应试之王骏宾实系生等一脉,□派□□□,批示在案,以杜及患□□□□□□□,甘坐。切切呈续……[3]
王氏回应官府质疑,声称助学之王日昇,应试之王骏宾与应试童生具有血缘关系,[4]但王氏却未能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其获得“入籍”资格。王氏所居住的石城县隶属赣州,而康熙年间《续修赣州府志》曾提出针对“冒籍”的应对之策:“一丁口田赋,虽载黄册,亦载志书,凡以杜冒籍,清国课也。赣五方杂处,冒籍纷纭,兹集严谨诸寄粮寄丁希占籍贯者,清查详载,以杜前弊。”[25]但从王氏所提供的证据来看,其族丁口田赋或并未载入黄册,否则不会不以此作为辩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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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孔庆长批》,判词,编号:Pek’s-001。
[2] 明初给生员月廪人六斗、后又增广名额,于是额内者为廪膳生员。清沿其制,岁、科两考生员取一等前列者为廪生,且有定额。廪生之职责为具结保考试之童生,倘有冒籍、顶替等情事,廪生负连带责任。
[3]《监生王厶等为遵批呈核恳赐批饬杜患事》,讼状,编号:Pek’s-002。
[4] 但是官府要想核查证实,仍很困难,因为助学碑等存在作伪的可能。
不过可以肯定的是,石城县署并不认可王氏的诉状,因此王氏又上诉至赣州府(未见讼状),但赣州府亦未认可王氏否定“冒籍”的说法,因而王氏又将讼状递至省级学政,指出“冒籍”之说实为诬告,声称其先祖在康熙五十一年(1712)已取得“起籍捐考”的资格,要求官府为其恢复声誉,讼状如下:
为挟嫌诬阻呈请察送考事:缘童祖居礼上里廖三坑,历明清两朝传廿余代。自康熙五十一年奉前县陈嘉助银入学起籍捐考,只因氏族单寒,应试者间世一出,遂屡遭大姓诬阻,迭奉前州宪王、柳批饬送考在案。查敝邑各户籍贯、姓名、地方勒碑上谕亭墙壁,生户王宗传可考,谨摹搨一纸粘合。嗣后州县考棚及文武各庙均各乐输收票,迭拨粮米四石有奇,岁在恩户输纳。兹奉县宪举行岁考,蒙招覆取第四名,诸童嫌童前列,阴揭匿名帖贴童冒籍,县宪迁听谣言,不准给卷覆试。切(窃)童若果系冒籍,何无人出名指控?其挟嫌诬阻可见,若只凭一纸无名榜,遂可准信,视大典如儿戏,其为挟嫌诬阻显见。伏维师台职司风化,育士怜才,恳赐察核申详送考,究实擘诬,戴德上呈仠、学二位师台前。[1]
“仠、学二位师台”应是省级学政一类的官员。因文中提到“县宪迁听谣言,不准给卷覆试”,州宪王、柳批饬送考在案,说明此前已先诉讼至县衙以及州府,但是县、州两级并没有认可王氏的讼状,因此王氏逐级上告到省级衙门。在讼状中王氏提出几点证据否定“冒籍”:其一,王氏称“童祖居礼上里廖三坑,历明清两朝,传廿余代”,说明其家族早已在石城县立户;其二,指出先祖在康熙五十一年(1712)时因捐银助考而获得“起籍”资格;其三,王氏提及获得了“恩户”资格[2],户名“王宗传”,其籍贯、姓名等信息均有据可查。因此王氏认为匿名控告实为“诬告”。[3]
前文提到,廖三坑为清初顺治至乾隆年间出现的村庄,王氏称其世居礼上里廖三坑,“历明清两朝,传廿余代”,可断定为谎言。而其先祖在康熙五十一年(1712)通过捐银助考获得“起籍”资格,也无从查核。不过根据清初颁布的在寄籍应试之法来看,廖三坑王氏也难以满足条件。顺治二年(1645)议准:“(如童生)祖、父入籍在二十年以上,坟墓、田宅俱有的据,方准应试。”[26]可以看出,寄籍应试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其一,祖、父入籍二十年以上;其二,有田业、房产等不动产。如祖、父离世,则需有坟墓为证。至雍正三年(1725),两江总督查弼纳称江(西)省有读书向学之子,果系入籍二十年以上,有田粮庐墓者,应准其报县应试,于额外酌量取进。乾隆三年(1738)又强调:“定例入籍二十年以上,方准应试,盖谓无籍可归者可言。如本有应考之原籍,而以寄籍地方见有田庐可据、两处考试者,此等侥幸之习断不可长。应令地方官逐一稽察,如无籍可归,而入籍之年又与定例相符者,方准收考。”[27] 如严格按照上述“寄籍应试”的规定,王氏或是“冒籍”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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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挟嫌诬阻呈请申察送考事》,讼状,编号:Pek’s-011。
[2]“恩户”应为清代设置的新型“户籍”,下文会详细讨论。
[3] 诉状内并未提及年份,然从诉状内容来看,应在清康熙五十一年后。
此中关键在于地方并不一定完全执行清政府的规定,而自有应因之策。王氏在辩词中未提及拥有“田房、祖坟”及“无籍可归”,而是一再强调先祖通过“助银”获得“起籍捐考”的资格以及自身的“恩户”身份。显然,这样的入籍方式是官府认可的,否则王氏不会多次用作否认“冒籍”的证据。问题在于恩户“王宗传”是否与廖三坑王氏同为一族,却难以证实。
三、“恩户”的设置及其作用
王氏在辩词中,自始至终强调其获得“恩户”的资格,可以看出“恩户”为省、州、县几级官府的认可,否则王氏不会多次以此作为自身并未“冒籍”的证据。那么,究竟何为“恩户”?为何会设置“恩户”?在同为石城县礼上里齐家坊的《太原王氏十一修家谱》中有两篇文章详细记录了恩户的设置经过及当时几户“恩户”的名单。其中《石邑民恩户案槁序》中提到:
古人有言曰“莫为之前,虽美勿彰。莫为之后,虽盛勿传。”由斯言而推之,事因难于伊始,尤难继于厥终。当夫雍正之元年,上宪有严禁里长包揽把持钱粮之论,时生员王传铣、民人王传铨诸先辈竭力经营,几经劳瘁,始得出里长之蓬,而另立民恩一户,前呈刊发,事固班匕可考也。然其根荄未除,功仅得半而止于兹。于乾隆十一年奇逢郡主姚宪、县主赵宪同年接踵下车,龙等诸人仰慕凤清,吁除前弊,感蒙根荄尽除,究于户内毫无一尘之费,此其保爱斯民,谊高千古,大为人心公道之所难泯,所当树立甘棠,传之永远。生乎百世下者,其亦知所戴德欤,因为序。
皇清乾隆十二年岁次丁卯仲秋日 邑庠生白龙谨识[1]
根据上文理解,“恩户”原是为了避免里长把持钱粮而另立的新户。恩户设置后,由其自封投柜,而不再由里长代劳,以此避免里长侵吞钱粮的弊病。而创建人王传铣的生员身份[2],表明齐家坊王氏原已取得户籍,否则不可能成为“生员”。“另立民恩一户”,应是在原有民户中新设立的一户,“恩”或可理解为特别恩准、恩赐之意。既然是在既有户籍中设立的新户,那么“恩户”中的家族理应具有正式户籍,其童生参加科考也就名正言顺。但雍正元年(1723)设置的“恩户”仍存就里,“功仅得半”,未能解决里长把持的弊病,恩户自封投柜并未得到真正施行。于是,在乾隆十二年(1747)时再次设立恩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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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原王氏十一修家谱》卷二十二《石邑民恩户案槁序》,民国三十二年(1943),上海图书馆藏,索书
[2] 生员是指通过府、州、县学各级考试的童生。王传铣,康熙七年戊申十二月十九日巳时生,乾隆四年己未正月二十六日殁,享七十二。康熙二十年丁卯蒙督学刘岁试取进石城县学武庠生。《太原王氏十一修家谱》卷五《始祖至传派世传》。
古无所谓恩户也,今别其户,别邑亦无所为恩户也。石邑有其名,盖自粮从户起,赋按里输,里有里长职其事,诸甲户寄粮必假手于里长,以致包揽把持,甲户受其荼毒。雍正元年,督宪查、抚宪裴严革里长刊碑取结,仁其溥也。奈胥吏狡猾,别立名色苛求,无里长之名而有里长之善。二年,生员王传铣、民人王传铨诸先辈至请上宪,始于九里诸户之外另立民恩一户,另设一柜收贮,立有前案,无如法虽善,未另设书差耑管,致恩户粮数仍存原甲九里之尾,户书、图差需索愈甚,且每年钱粮尾欠推延,恩户捏未楚纳,是除弊而弊未尽也。乾隆十二年,恩户白龙、王朝光、王祖荆诸绅士叠呈上宪,始公佥户内一人管理,且定恩户为一区,分为上、下二水,二水分为十料,后十料易为十甲,自此恩户与他户等,迄今戴德数十年。后案确据于嘉庆元年承充,本户书查十甲纳赋之家,有起户而未入籍者,有户存而丁细微者,有居址未载无从查核者,种匕混淆日久,弊滋噬脐何及,且前案已失,后案虽存,亦被蠹蚀。及今不修,恐有如乾隆二十年间赖承恩之悖劵侵粮贻累恩户者,爰将源流刊布,标曰恩户后案,俾人人知所考据,食德饮和,虽闾阎蔀屋,咸知圣朝天高地厚之恩,而输将恐后而已。
皇清嘉庆四年己未仲夏日上浣
本恩户书 胡大春 徐吉昌谨序[1]
上揭引文提及乾隆十二年(1747)后设置的恩户,计有乾汉、白龙、王朝光、王祖荆、王学宗五户,其中王祖荆、王学宗为齐家坊的恩户。齐家坊王氏原居福建宁化大王坊,“均寿公明永乐癸酉年间徙石城齐家坊焉,立业创基,实为琴水下游王氏开辟,祖于是剏建祠宇,后入礼上里民恩户籍,户名王学宗”。[2]在齐家坊王氏始祖的墓志铭上,廖三坑等迁出的分支赫然在列。[3]而齐家坊二世祖孝郎公的墓志中,也可见到廖三坑等迁出各支的信息。[4]廖三坑王氏自称获得“恩户”资格,原因在于“恩户”是从原有民户中分离出来,本身具有户籍。而其所称恩户“王宗传”,应是伪冒齐家坊恩户王宗传。然而,廖三坑王氏在第一份讼状中称其获得“恩户”资格,其户名“王宗传”,但在最后一份讼状中,又提出王宗传为应试童生之祖,并参与助学。然而户名并非人名,王氏提供的证据前后矛盾。从前揭资料中还可看出,嘉庆元年(1796)后,恩户中存在“有起户而未入籍者,有居址未载无从查核者”等情形,这就说明出现伪冒“恩户”的情况确实存在,而土著所称居址无从查核也得到印证。从这一点来看,廖三坑王氏童生极有可能通过伪冒齐家坊王氏参加科考。作为土著精英,《续修赣南府志》的编修者就认为,稽查册籍以及追问田舍、坟墓,很难判定移民童生是否冒籍,原因在于“稽册籍则已有田舍,则既富有。查坟墓又造假买嘱里甲抵塞众口。即明知其非,一时之党羽群吠,谁肯以一身与为仇敌相讦。”[28]
实际上,除了“恩户”这种在石城存在的特殊户籍形式,江西萍乡也有客图这类特殊户籍,清中叶萍乡县共设有八个客图,用于编制和管理萍乡的外来移民。这种客图并无具体的地域辖区,只是临时的户籍。[29]龙南的情形与萍乡相似,康熙三十八年(1699),江西省允许各属州县粮户另立图甲,粮户可以自立户头,输纳钱粮,具体的案例亦有记载:“据粮户王天栋等恳于七图之内,提出另编一图,已奉宪批,允应行开立该县备造确册,赍司以凭查核立案。七月内蒙廉饬提请编成十甲,图名龙兴。”[30]实际上,无论客图还是龙兴,纳入这些户籍的居民都没有规定明确的居住区域。但拥有这些特殊的户籍,一方面意味着纳入国家的赋役体系,另一方面也获得了科考的权利和身份。但这种临时性户籍的存在,挤占了土著的资源,使得江西各地“冒籍”现象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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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原王氏十一修家谱》卷二十二《石邑民恩户后案序》。
[2]《太原王氏十一修族谱》卷五《始祖至传派世传》。
[3] 公讳玄郎,颖郎公次子也,原居石邑上水王坊,即今之杨坊也,兄元郎居白土遭变失考,玄郎公携男孝
郎公迁闽汀之宁阳后,徙邑西龙上下里聚贤坊辟基而居焉,是为大王坊,乃吾建族之始祖也,迨后支派
日繁,散处遐域而椒行瓜棉者,皆叨祖德。……裔孙:世侨、联镳、代谋、永讓等谨志。瑞金县、建昌
府、汀洲府、石城县、新淦县、宁化县、小王坊、廖三坑、程香县、塘台村、泮田村、南平寨、闽宁大
王坊、各省府州县乡嗣裔等同立,清咸丰三年岁次癸丑十月吉日重修。参见《宋始祖玄郎祖太墓志》,
《太原王氏十一修族谱》卷廿二《孝郎公墓志》。
[4] 始祖玄郎公、二世祖孝郎公原自石邑王坊白土而来,父子皆返葬故土。裔孙:联镳、永讓等谨志。隘门
里、西湖寨、赤土上、齐家坊、闽宁大王坊、凤凰山、赤岭下各乡裔孙等同立,小王坊、庄背岭、廖三
坑、程香县、泮田村、南平寨、大猷坪、官仓下,清道光二十五年岁次乙巳十一月吉日重修。参见《二
世祖孝郎祖太墓志》,《太原王氏十一修族谱》卷廿二《孝郎公墓志》。
而官府对于“冒籍”的处理,亦值得关注。王氏在第一份讼状中就提出县宪(知县)“听信谣言,不准给卷覆试”,于是上告到州府,州府让王氏提供证据,但州府亦没有为其“正名”,于是王氏又讼至省级学政处。从王氏三次诉讼来看,官府对于王氏提供的“入籍”证据持怀疑态度。但在当时的情形下,要验证王氏提供证据的真伪十分困难,因此官府最终采取消极态度,并未将此案件定性。另一方面,官府始终没有提及土著“诬告”的可能,更遑论对“诬告”的惩处,从此点来看,官府似有偏袒土著的嫌疑。
官府似有偏袒土著,原因在于“冒籍”诉讼危害地方稳定。康熙年间的《赣州府志》记载:“如此自严自谨,则冒籍者,虽有占籍之法,必无与考之法,庶几或有底止。不然,异乡蝇集,线索钱通,是赣有学而无学矣!土著子孙有不以陷终身,而为痛苦流涕者,其谁哉?”[31]“冒籍”不利科考,更不利于地方社会的稳定,颇令地方官头疼,“冒籍一节,所关敝邑利害者甚大,缘土著式微,才力不足以敌流寓,若此端一开,其牵朋引类,以客乘主而輘轹我邑者,何所不至。刘石诸胡之乱华,金元二虏之倾宋,固可鉴矣。”[32]因而,如何维护地方的稳定成为官员首要考虑的因素,而打压不断上升的移民势头成为平衡土客关系的常见手段。
四、结语
“邑生齿不繁,率抚、吉、闽建之民,辐辏踟蹰,主常不胜客。”[33]傅衣凌先生也曾提到,明末清初的闽西、赣南,有不少移民实力逐步上升,随着他们经济实力的增长以及与土著不断进行争夺耕作权、土地权的运动,“反而使原先的地主,有着‘日贫日馁’的趋势”。[34](p.139)
移民进入赣南的高潮是在清初,随着移民的大量进入,赣南原有的社会环境发生根本改变。移民的大量进入,逐步改变了赣南土著与移民的力量对比,部分移民通过一系列土地交易成功实现“在地化”。而在资源有限的情形下,必然形成对土著生存条件的挤压,不可避免的产生一系列矛盾。尤其是在移民希望通过科举考试实现政治诉求的情况下,土客之间的矛盾又一次激烈爆发,围绕“冒籍”之争正是这种矛盾激化的重要体现。
同姓归宗或易姓附宗,也是移民获得户籍的重要途径。乾隆六年(1741)的《宁都县志》记载:“上乡清泰、太平多土著巨族,客户一二,习而安之。怀德暨下乡安福,虽有客居,而犹鲜携贰。惟仁义、平阳两乡,闽广寄寓居其半,久隶宁籍者无论矣。有视为浮家,来去无定,或一姓占两籍,或他宗冒同祖,甚至易为附宗,混称一家者,揆厥所由,欲以强族争胜。”[35]与取得户籍的先前的移民结成宗族,在赣南并不少见,上犹县知县曾称:“看得入籍应试,普天有之,必核其虚冒,严其诡秘,名器不敢侥幸,而匪类无从觊觎也。卑县蕞尔荒陬,叠因寇变,土著百姓徙亡过半,田土悉多荒芜,招佃垦辟……或借以同宗之名,自或借寄升斗之田粮,依葛附藤,呼朋引类,以犹邑有限之生童,何当全粤无穷之冒滥。”[36]虽然地方政府计划将冒籍的移民遣回原籍,但此类政策实际上效果不大。
郑锐达在研究袁州府的冒籍问题时提到,清初该府图甲组织缺漏严重,需要移民入籍帮差,因此当时图甲组织较为开放,早期移民容易获得户籍。随着上述移民补充图甲组织,差役负担相应减轻,土著或早先取得户籍的移民亦不愿新移民争夺学额等资源,因而入籍愈发困难,冒籍等现象等层出不穷。[1]本文的案例与此类似,廖三坑王氏自称获得“恩户”资格,应是伪冒同处礼上里齐家坊的王氏。因齐家坊王氏更早迁入,且已获得户籍,因而廖三坑王氏亦称与齐家坊王氏同来自宁化大王坊,并在齐家坊王氏始祖、二世祖的墓志上均可见到廖三坑王氏参与捐资的情形,目的仍是为了获得户籍,利于该族童生参加科考,提升政治地位的同时,以更好地融入地方社会。
值得一提的是,恩户只是出现在石城县礼上里齐家坊、廖三坑一带,无论是石城县还是江西省的其他区域,均未有见这一特殊入籍形式的记载,因此可视为明清易代时期的特殊产物。此外,“恩户”的另一重要意义体现在钱粮输纳,其与“自封投柜”有着紧密联系,笔者已另撰文探讨此问题。
结合土客之间争讼的案例,还可发现清代以来基层秩序的变动以及基层治理方式的变迁。明代洪武年间颁布的《教民榜文》规定:“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须要经由本里老人、里甲判决,若系奸盗、诈伪、人命重事,方许赴官陈告。”明代中叶以后,里老人素质下降,徇私枉法现象增多,失去了公正司法的原则,百姓对其失去信心,多将诉状径直呈递官府。”此后,呈控州县的案件激增,清代通过里老人调解的案件几已无存。清代司法将案件按案情轻重分为“重事”与“细故”两类,而民事范围内的诉讼多属于“细故”。州县官员审理“细故”称为“听讼”或“听审”,细故审理以息讼为目标,即要消弭诉讼双方的争论。滋贺秀三将“听讼”的过程称之为“教谕式的调解”,即对诉讼双方晓以道理、利害,加以劝诱、教导,使案件在调解的色彩下得以解决。清代政府处理廖三坑王氏与土著之间的诉讼恰好证明了这一点。此时明初建立的“里老人制”崩坏,原来通过民间协调解决的机制难以发挥作用,民间争端直接讼至官府,而官府再难置身事外,这也昭示着国家与基层关系的进一步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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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郑锐达:《移民、户籍与宗族:清代至民国期间江西袁州府地区研究》,三联书店,2009年,第102页。
参考文献
[1]刘希伟、刘海峰.清代科举考试中的冒籍问题及其现代启示[J].教育研究,2012,(1)。
[2] 谢宏维.棚民、土著与国家:以清中期江西省万载县土棚学额纷争案为例[J].中国史研究,2004(2).
[3]黄志繁.“贼”“民”之间:12—18世纪赣南地域社会[M].三联书店,2006.
[4]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5]郑锐达.移民、户籍与宗族:清代至民国期间江西袁州府地区研究[M].三联书店,2009.
[6]凌焰.再论清中期萍乡外来移民的入籍[J].史林,2014(4).
[7][清]杨士奇.东里志[Z].卷五,送张玉鸣序.
[8][日]山田贤.长江上游流域的移居与开发——生成的“地域”,明清时代的基本问题[M],商务印书馆, 2011.
[9]曹树基.明清时期流民与赣南山区的开发[J],中国农史,1985(3).
[10][清]邵廷采. 思复堂文集[Z].卷九,户役略.
[11]李洵. 明史食货志校注[M].中华书局,1979.
[12]户部则例[Z].卷三, 户口三.
[13]大清会典[Z].卷十七,户部.
[14]清朝文献通考[Z].卷十九,户口一.
[15] 清世宗实录[M].卷三十四,中华书局,1985.
[16]钦定大清会典事例[Z].卷一五八,户部七•户口.
[17][20]商衍鎏.清代科举考试述录[M].文海出版社,1975.
[18](光绪)石城县志[Z].卷三,经制志.
[21](同治)赣州府志[Z].卷二十.
[22]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Z].卷三八六,礼部•学校•童生事宜.
[23][33]钦定学政全书校注[Z].卷二十二,童试事例.
[24]清高宗实录[M].卷二百四十六,中华书局,1985.
[25] (康熙)续修赣州府志[Z].卷首,凡例.
[26]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Z].卷三百九十一,礼部•学校•生童户籍.
[28]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Z].卷七十,礼部.
[27]清文宗实录[M].卷十七,中华书局,1985.
[19](康熙)续修赣州府志[Z].卷一,疆界.
[28][31](康熙)续修赣州府志[Z].卷五,学宫.
[30] (康熙)龙南县志[Z].卷四,图里.
[32](同治)赣州府志[Z].卷六十九.
[33] (道光)宁都直隶州志[Z].卷三十一,艺文.
[34] 傅衣凌,明清封建土地所有制论纲[M].中华书局,2007.
[35] (乾隆)宁都县志[Z].卷一,舆地.
[36] (乾隆)上犹县志[Z].卷二十,艺文志.
(编稿:王山;审校:王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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