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老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一般认为,老年人监护是指有监护职责的人或组织,对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履行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代理老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老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求。
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包括7项内容:一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二是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三是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四是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法律活动;五是对被监护人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教育;六是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七是为保障被监护人权益所承担的其他职责。
在实践中,因为意定监护制度刚刚进入实践阶段,人们对监护人职责还存在两个典型误解。
误解一:意定监护人就是替老年人的子女赡养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精神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经济供养通常是指子女应确保父母在经济上有足够的支持,特别是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需求时;生活照料是指子女应帮助年迈或体弱的父母处理日常生活需求,如提供必要的居住条件、照顾患病父母等;精神慰藉是指子女应在情感上给予父母支持和慰藉,确保他们在精神上得到关怀和尊重。
意定监护人职责与子女承担的上述赡养义务是明显不同的。首先,意定监护人无需对老年人提供经济供养,相反,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可以向老年人收取约定的报酬。其次,意定监护人也无需亲自对老年人进行生活照料,可以采取选择合适的养老机构或者聘请养老服务人员来对老年人进行生活照料,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或者人员的服务质量。最后,当意定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时,老年人已经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可能在精神上已经不能辨别其行为后果,也就没有太多精神需求。意定监护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只要以老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去行事,就足以证明其给予了老年人精神上的关怀和尊重。
此外,必须明确的是, 老年人的子女既可以是赡养义务人,也可以是意定监护人,那么该子女则同时承担监护职责和赡养义务。老年人也可以指定子女以外的个人或者组织作为自己的监护人,那么该监护人就无需承担赡养义务。
误解二:意定监护人应该替老年人管理财产
从实践来看,有些人争夺老年人意定监护人资格,并不是想好好照料老年人,往往是觊觎老年人的财产,甚至进一步演变成争夺老年人遗产的纠纷。如果意定监护人取得了老年人的财产使用权,在长期监护过程中面对可以随意支配的巨额财产,对人性也是一个巨大的考验,应设计合理的制度防范监护人私心膨胀。
在考虑监护人职责的时候,可操作性较强的做法应该是将老年人的财产管理和意定监护人监护职责分离开。也就是说,老年人的财产应该由专业的财产管理人管理,例如设定财产信托或者设置由意定监护监督人监督管理的财产公共账户。监护人对老年人财产的管理和保护主要体现在:选择适当的财产管理人,监督财产管理人合理使用老年人的财产,而老年人财产管理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监护人支付合理报酬。
厘清监护人职责更有利于设定监护人选择标准。因此,在设定监护人职责时,一方面要有底线规则明确监护人应尽义务,避免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另一方面,还要考虑不能设定过高的职责标准导致意定监护人履职风险过大,阻却监护人承担意愿,反而为意定监护制度真正落地增加难度。
(作者单位: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