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对教育工作提出的总体目标和根本任务,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以及《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要求,推进义务教育从基本均衡向优质均衡发展,现将《辽宁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实现 “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奠基工程。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满足人民群众教育需求的紧迫感,切实加强统筹领导,落实政府主体责任,研究破解城乡义务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有效举措,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着力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着力建设和办好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着力消灭大班额和薄弱环节。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城乡一体化改革的发展要求纳入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在全省建立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督导评估制度,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优,保障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目标实现。
二、明确标准、落实责任
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发展工作,协调好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牢牢把握义务教育“高水平、高均衡、高质量”的目标要求,准确把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评估指标体系的基本内涵,在对照标准,全面排查,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明确在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确定达到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县(市、区)政府要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政策文件,责任到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照标准,一校一案,缩小城乡间、校际间差距,逐年逐项提高县域内达标学校比例。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推动本地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教育督导部门按照本办法实施督导评估工作。
三、强化评估,动态监测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在组织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督导评估工作中,要严格坚持“依法实施、保障公平、注重质量、社会认可”的原则,强化评估监测机制,有效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和大数据,对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动态监测县域内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达标情况,强化跟踪督导,督促不断完善措施,促进办学条件的改善,促进校际差距的缩小,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直至县域内义务教育发展达到国家优质均衡标准。通过评估监测过程,扎实有效推进规划目标的实现,切实让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成果更多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
辽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辽宁省教育厅
2018年4月17日
辽宁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
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请认定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有关工作的通知》,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做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的省级督导评估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督导评估对象是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
第三条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三年以上;基本均衡发展认定后年度监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
第四条 督导评估坚持“依法实施、保障公平、注重质量、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二章 评估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包括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
(一)资源配置。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在教师、校舍、仪器设备等方面的配置水平,同时评估这些指标的校际均衡情况。具体包括:
1.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2人以上、5.3人以上;
2.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1人以上;
3.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0.9人以上;
4.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5平方米以上、5.8平方米以上;
5.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 小学、初中分别达到7.5平方米以上、10.2平方米以上;
6.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上;
7.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3间以上、2.4间以上;
上述七项指标每所学校至少要有6项指标达到要求,余项不能低于要求的85%;所有指标校际差异系数,小学均小于或等于0.50,初中均小于或等于0.45。
(二)政府保障程度。重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职,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工作成效。具体包括:
1.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合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2.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
3.所有小学、初中每12个班级配备音乐、美术专用教室1间以上;其中,每间音乐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6平方米,每间美术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0平方米;
4.所有小学、初中规模不超过20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规模不超过2500人;
5.小学、初中所有班级学生数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
6.不足100名学生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名学生核定公用经费;
7.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6000元;
8.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按规定足额核定教师绩效工资总量;
9.教师5年360学时培训完成率达到100%;
10.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
11.全县每年交流轮岗教师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
12.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上岗率达到100%;
13.城区和镇区公办小学、初中(均不含寄宿制学校)就近划片入学比例分别达到100%、95%以上;
14.全县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比例不低于50%,并向农村初中倾斜;
15.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健全,全县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比例不低于85%;
以上15项指标均要达到要求。
(三)教育质量。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学校管理水平、学生学业质量、综合素质发展水平。具体包括:
1.全县初中三年巩固率达到95%以上;
2.全县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
3.所有学校制定章程,实现学校管理与教学信息化;
4.全县所有学校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5.教师能熟练运用信息化手段组织教学,设施设备利用率达到较高水平;
6.所有学校德育工作、校园文化建设水平达到良好以上;
7.课程开齐开足,教学秩序规范,综合实践活动有效开展;
8.无过重课业负担;
9.在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中,相关科目学生学业水平达到Ⅲ级以上,且校际差异率低于0.15;
以上9项指标均要达到要求。
(四)社会认可度。调查的内容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教育公平政策、推动优质资源共享,以及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考试评估制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效。调查的对象包括:学生、家长、教师、校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群众。
社会认可度达到85%以上。
达到以上评估标准的县,视为督导评估合格县。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县,视为不合格县:存在以考试方式招生;存在违规择校行为;存在重点学校或重点班;存在“有编不补”或长期聘用编外教师的情况;教育系统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纪违规事件;有弄虚作假行为。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七条 督导评估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按照县级自评、市级复核、省级验收的程序实施。
第八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各校进行自查,填写《辽宁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学校自评表》,依据当年国家教育事业年报数据填写《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县(市、区)申报表》,建立本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档案,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认可度问卷调查。教育督导部门逐校进行督导评估。县级政府向市级教育督导部门申请复核,就自评发现的问题及市级复核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解决,根据省督导评估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并按时限要求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第九条 市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对申报县自评情况的实地复核工作,向县级政府下达督导意见书,督促及时整改解决问题。市政府或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督导评估申请,时间为每年的12月15日前,同时报送申报县人民政府创建工作总结材料(包括县级政府自查自评结果、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及《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申报表》、市级复核报告(包括资源配置及校际差异系数、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三个方面)。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督导评估实施办法;指导和监督各地督导评估工作;制定全省年度督导评估计划;开展工作调研,受理、审核各市申报材料,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认可度问卷调查;向社会发布督导评估公告并组织实地督导评估、实地访谈、反馈督导评估意见;根据省教育厅党组会议审定结果,由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提请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予以公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向教育部申请审核认定。
第十一条 材料准备。学校材料按三方面评估内容,即资源配置7项指标、政府保障程度对应学校相关指标项、教育质量对应学校相关指标项分别建立档案;县(市、区)材料按2方面评估内容,即政府保障程度15项指标、教育质量9项指标以及印发的相关文件分别建立档案。
第十二条 监测复查。建立辽宁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全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对已通过国家评估认定的县进行复查、跟踪督查。
第四章 评估结果
第十三条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结果,是省级人民政府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教育发展水平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实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县(市、区)的工作经验进行宣传推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申报表
2.《辽宁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内容说明及申报表填报说明
3.辽宁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学校自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