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豫法阳光,三原告均系未成年人,2018 年 8 月,三原告父亲意外死亡,死者亲属就 112 万元赔偿款分配达成协议,约定死者父母(三原告爷爷奶奶)获赔 20 万元,死者配偶李某某(三原告母亲)获赔 20 万元,死者子女(三原告)共获赔 72 万元,该 72 万元由爷爷奶奶负责保管,存入爷爷宋某名下银行卡,由母亲李某某设置密码,待三个孩子成年后归三个孩子所有。如爷爷奶奶的身体出现其他原因,该款由大伯代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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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三原告的爷爷和大伯相继去世,该银行卡由奶奶张某某交由二伯宋某某及妻子厉某某保管,宋某某和厉某某从李某某处获取了银行卡密码,自 2019 年 6 月至 2021 年 11 月,二人将该银行卡内 72 万元全部支用完毕拒不归还。三原告将宋某某、厉某某、张某某诉至通许法院,请求判令返还三原告不当得利 72 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取得和使用他人款项,应当具有合法依据。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案涉 72 万元赔偿款为三原告所有,宋某某、厉某某作为银行卡保管人未举证证明其具有合法占有、使用 72 万元款项的法律基础和事实依据。在宋某某、厉某某二人保管银行卡期间,多次现支或消费 72 万元,属不当得利,故对三原告要求二人返还 72 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协议约定,案涉银行卡应由三个孩子奶奶张某某持有,其应承担对案涉银行卡保管不利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宋某某、厉某某、张某某返还三原告 72 万元赔偿款。
潇湘晨报综合豫法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