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据新华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数字贸易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和经济的新增长点。目标是到2029年,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稳中有增,占我国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提高到45%以上;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布局进一步完善,适应数字贸易发展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数字领域对外开放水平大幅提高,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接全面加强。到2035年,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占我国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提高到50%以上;有序、安全、高效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全面建立,制度型开放水平全面提高。
意见分为支持数字贸易细分领域和经营主体发展、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完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以及强化组织保障四个方面。
其中,在支持数字贸易细分领域和经营主体发展方面,意见提及,加强数字应用场景和模式创新,提升数字内容制作质量和水平,培育拓展跨境数字交付渠道,提升国际竞争力;持续优化数字服务贸易,促进数字金融、在线教育、远程医疗、数字化交付的专业服务等数字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提升品牌和标准影响力;推动数字订购贸易高质量发展,鼓励电商平台、经营者、配套服务商等各类主体做大做强,加快打造品牌,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带”发展。
在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方面,意见提及,要放宽数字领域市场准入。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动电信、互联网、文化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鼓励外商扩大数字领域投资。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提高数字贸易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意见还提及,要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包括健全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机制程序,规范有序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在保障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促进数据跨境有序流动。
在完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方面,意见提及,要推动建立数字领域国际合作机制,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跨境结算、移动支付等领域国际合作,深化数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要加快数字贸易认证体系建设,促进数字信任前沿技术的开发创新与应用推广,培育数字信任生态,推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国际互认。鼓励数据安全、数据资产、数字信用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国际化发展。还要加强数字领域安全治理,优化调整禁止、限制进出口技术目录。
在强化组织保障方面,意见提及,要加强多渠道支持保障,如加强数字技术研发支持,促进成果转化及与其他行业的融合创新发展。充分发挥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投资数字贸易领域。此外,还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如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加强对源代码、算法、加密密钥、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专有信息的法律保护。加快推动数字产品标识化。加强数字贸易领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加强涉及数字贸易的商标注册和保护。拓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和争议解决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