钉在三清山巨蟒峰上的 26 个岩钉,造成的损失评估值超过 1190 万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年环境资源审判 10 件有重大影响力案件。其中,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携带电钻、岩钉、铁锤、绳索等工具攀爬巨蟒峰,在攀爬过程中在巨蟒峰上打入 26 个岩钉,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案,尤为引发关注。
打岩钉攀爬,对巨蟒峰的破坏是永久性的,损害后果无法用人工修复手段予以弥补。一颗颗岩钉打在巨蟒峰上,在大自然独特的美丽上刻下了不可磨灭的伤痕。如此“野蛮”的行为,侵害了公共生态环境和不特定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近年来,户外运动掀起的热潮让很多人走向野外攀岩。但在出发探索之前,人们应该意识到自然资源的宝贵之处,每个人都有保护自然资源的义务和责任。
我国法律明确将自然遗迹、风景名胜区作为环境要素加以保护,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因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不同的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行为人可能受到罚款、警告等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刑法规定的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自然资源是生存之基、民生之本,必须依法守护,用严惩形成威慑,将“野蛮”扼杀在摇篮里。珍惜和善待自然资源,就是善待我们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