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邵东县基本建设项目报建收费规定》的通知,邵东县政府修订印发报建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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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邵政发〔2018〕30号   邵东县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印发《邵东县基本建设项目报建 收费规定》的通知 现将修订后的《邵东县基本建设项目报建收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东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邵东县基本建设项目报建收费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和投资环境,鼓励和引导固定资产投资,规范基本建设项目报建收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报建收费涉及的范围是指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定的从建设项目报建立项到用地、规划、施工阶段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和服务性收费等(具体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第三条  对下列各类项目涉及的相关收费按政策给予优惠。 (一)工业项目类 (二)基础设施项目类 (三)公益设施项目类 2.非义务教育和非财政性资金投入兼有营利性的科研、卫生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公共服务类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按规定标准下限的30%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有关规定收取);除基建工程施工卫生费以外的其他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下限的50%收取。 3.学校类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25元标准收取。 4.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房地产项目类 (五)省市县重点工程 1.特殊项目及“一事一议”项目的收费必须依据县委党务例会纪要、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或书记、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的要求按程序实行减免。 2.省市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并按程序报批。 第四条  本规定中优惠政策交叉的,适应其中最优惠的一条。 第五条  上述各项收费,应当由施工方缴纳的,可由建设方垫付,建设方凭有效票据从工程款中予以扣还。 第六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服务性收费,是指县直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有资质承担的相关服务项目收费。县直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没有资质承担、需要面向市场的相关服务项目,由投资方和服务方协商收取。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提供相应服务才能收费的原则,没有提供服务,不得收取服务费,投资方可选择或拒绝有偿服务,严禁将服务性收费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严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强制要求投资方接受其服务。 第七条  县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和服务性收费由县刚性收费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检查。各单位要把依法行政、主动服务、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作为吸引投资的主要手段,切实规范各项收费。 第八条  房屋建筑各项收费项目按批准文件规定以造价(综合造价)计收的,一律换成按面积计收。构筑物、道路桥梁等项目不能换成面积的,仍按造价计收,但收费总额不得高于按面积计收总额。 第九条  县规划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手续时,应当查核实际竣工面积与申报面积、批准面积是否相符,核实竣工面积超出申报面积、批准面积的,应当书面告知县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单位应补缴相关费用,项目超面积部分收费不予优惠。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必须提交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等文件,资料不完备的,不予受理、发证。 第十一条  本规定涉及的各项收费优惠规定,不适用于土地出让金、工本费、房地产开发监控资本金及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 第十二条  当事人如对收费和审批有异议,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县政府已出台的相关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政策改革调整和省、市、县政策改革调整,则立即执行改革调整后的规定。   附件:1.邵东县基本建设项目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2.邵东县基本建设项目有关基金收费项目及标准 3.邵东县基本建设项目有关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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