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体育局、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青少年校外体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查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黑龙江省发布青少年校外体育培训设立审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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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区)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黑龙江省体育局、黑龙江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黑龙江省青少年校外体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查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体育局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22年8月9日
黑龙江省青少年校外体育培训机构
设立审查工作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深化体教融合,进一步完善课外体育培训,促进全省体育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一、政策依据(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三)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四)体育总局办公厅印发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五)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六)教育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七)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二、适用范围本指引所称青少年校外体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体育培训机构),是指在黑龙江省区域内,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在登记部门注册登记,以传授体育技能、提升运动能力为目的,面向7—18岁儿童青少年开展的课外体育指导、培养和训练活动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包括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培训机构、体育运动学校、学校体育社团等。面向4—6岁学龄前儿童的体育培训行为参照执行本《指引》要求。与升学考试相关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三、设立原则课外体育培训应贯彻党的教育、体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坚持育人为本,破除“应试体育”思维,防止外来文化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课外体育培训应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公益属性,防止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组织课外体育培训活动应考虑不同体育项目特点,遵循不同年龄段儿童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组织课外体育培训活动应坚持生命至上,坚守安全底线,切实保障师生安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四、机构名称(一)体育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二)体育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机构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一般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组成。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三)申请设立体育培训机构,应先到相应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名称查验、预留(营利性校外体育培训机构可通过登记机关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查验、预留),其预留名称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已登记注册并实际开展培训的体育培训机构,其字号可以沿用,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范。五、举办基本条件(一)举办体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举办体育培训机构的法人单位,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或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和教育、体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2.举办体育培训机构的自然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和教育、体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二)体育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签收民政部门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出资人应填写并向民政部门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三)涉及联合举办体育培训机构的,应签署联合举办协议。协议应明确计入各自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比例,明确合作方式、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四)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六、机构章程体育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章程应当载明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等内容。七、党组织建设体育培训机构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确保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都要单独建立党组织。对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选派党建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体育类培训机构党组织的隶属关系。要把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体育类培训机构章程,审批时要对章程中党的建设有关内容严格把关。要推进体育类培训机构党组织班子与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八、专业人员配备及资质(一)体育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二)体育培训机构应配备满足培训业务需要的从业人员,包括:运营管理人员、执教人员、教研及教管人员等,其中线下培训机构还应配备场地维护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体育培训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技能及培训能力。(三)体育培训机构专职体育执教、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且数量应满足培训需要。要按照培训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至少配备2名执教人员。(四)体育培训机构应对拟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背景审查,不得聘用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人员,不得聘用曾实施性侵害违法犯罪行为人员、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人员。(五)体育培训机构的执教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1.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2.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3.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4.体育教师资格证书;5.一级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与所教学运动项目相符);6.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7.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体育培训机构可聘请持技术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体育志愿服务。聘用外籍执教人员的,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做好外籍执教人员持有资质证书的认证工作。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课外体育培训,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体育培训机构应保证上述各类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六)体育培训机构应当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从业人员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的相关要求。(七)体育培训机构应公示执教人员的姓名、照片、资质证书编号等信息;其他服务人员应统一佩戴工牌,包含照片和人员基本信息。(八)体育培训机构应定期组织教练员参加体育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级各类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在职执教人员内部培训,培训时长年度累计不少于90个学时(45分钟计1学时)。九、场地和设施(一)线下体育培训机构应自有或租赁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含办公用房、体育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不少于1年。(二)体育培训机构培训场地应当符合安全、质检、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室内装修、装饰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应达到相关要求。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简易建筑、临时建筑(气膜馆除外)、危房办学,不得与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利用改建或改用的地下空间从事青少年校外体育培训经营活动的机构,应符合属地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三)体育培训机构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方面培训。培训机构应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为参加培训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为参加高危项目培训的人员购买专门保险。(四)体育培训机构的体育场地应符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体育器材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体育培训机构的体育场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体育器材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组织或承接竞技比赛的,应配备符合竞赛要求的竞赛场地和设施设备。室内场地应在主要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五)体育培训机构应在开展培训的场所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和回放视频图像能清晰辨认人员体貌特征。(六)线下体育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教学的场地面积应不少于200㎡。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5㎡(人均培训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七)体育培训机构不得提供寄宿场所。十、培训内容(一)体育培训机构应坚持“健康第一”的理念,注重健全人格培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融入青少年体育培训全过程,抵制“应试体育”思维,以提高身体素质、增强体质健康、提升运动技能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二)青少年校外体育培训应考虑不同体育项目特点,遵循不同年龄段儿童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科学制定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对象相对应的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三)体育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其培训大纲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合法、合规的教材,语言、文字、字母、符号、引文、摘录、术语、译名、计量单位等准确规范,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国外教材。(四)体育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十一、线上培训(一)线上体育培训业务需在注册地设置固定的实体培训场所,通过体育培训机构审查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审批。(二)线上体育培训机构应符合国家有关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相关备案或许可,并且向属地体育行政部门提供具备相应权限的内容审查账号。(三)线上体育培训机构应具备自有或者租用的性能可靠的服务器,且服务器必须设置在中国内地;依法取得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证明和等级测评报告。(四)线上体育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其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并且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供具备相应权限的内容审查账号。线上体育培训机构提供直播培训服务的,还应当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直播内容、防止信息扩散的技术能力。线上培训平台应当具备信息储存、护眼和家长监管功能。平台上的培训内容及相关数据信息须留存1年以上,其中直播教学的影像须留存至少6个月,用户行为日志须留存1年以上。十二、管理制度体育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制定并完善有关运营管理制度,承诺严格落实。运营管理制度需依照体育总局办公厅印发《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本制度:(一)培训管理制度;(二)收费标准及收退费管理制度;(三)安全、应急和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十三、审查管理部门黑龙江省体育培训机构市场准入审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结果(包括申请表和同意设立的批复)应于30日内报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和省体育局备案。十四、审查流程(一)提交申请申请方应填写《××县(市、区)青少年校外体育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附件1),并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至属地县(市、区)级体育××行政部门。(二)申请受理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出具《××县(市、区)体育培训机构设立申请受理表》(附件2)。(三)材料审查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0日内反馈结果。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出具《关于同意××县(市、区)体育培训机构登记申请的批复》(附件3);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不予核准并说明理由。(四)登记注册申请方取得《关于同意××县(市、区)体育培训机构登记申请的批复》后,于30日内依法到相应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并按规定办理银行开户等手续。十五、其他事项(一)已开展培训的营利性体育培训机构,按照本指引开展自查完善,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提交审查申请,经审查同意之后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业务变更,逾期未完成手续变更的应暂停营业。已开展培训的非营利性体育培训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自查完善。(二)依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体育培训机构应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GF-2021-2604),建立培训预收费专用账户,按规定加强预收资金管理。(三)体育培训机构应于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属地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年度培训基本情况。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属地实际抓好落实,对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及时反馈,确保行业的良性发展。(四)本工作指引由黑龙江省体育局负责解释。(五)本审查工作指引自2022年9月8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附件1:××县(市、区)青少年校外体育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docx
附件2:××县(市、区)青少年校外体育培训机构设立申请受理表.docx
附件3:关于同意××县(市、区)青少年校外体育培训机构登记申请的批复.docx
附件4:××县(市、区)青少年校外体育培训机构运营承诺书.docx
附件5:管理制度模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