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课堂】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第二十一期实施办法》全文来了!,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第二十一期实施办法全文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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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课堂】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第二十一期实施办法》全文来了!

  本期医互活动互助保障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从2025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5年12月31日24时止。

  第六条

  本期互助金标准为每人120元,每人限交一份,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七条

  本期集中组织参加活动时间为2024 年11月4日起至 2025年1月20日止,参加活动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互助金。

  第八条

  参加活动人员在互助保障期内生病住院,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获得补助。出院时间在本保障期内的,按本期补助标准计算补助。

  第九条

  补助标准。按照参加活动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总额(含住院发生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全自费费用,以省医保系统推送数据为准)为计算基数,补助基数起点为3000元,将住院医疗费用总额(以下简称“费用总额”)按由低到高分九个档次实行定额和按比例计算的办法给予补助。最低补助标准为100元,最高补助标准为50万元。分档及补助计算方式如下:

  一档:费用总额在3000元(含)—6000元(不含)范围的,给予定额补助金100元;

  二档:费用总额在6000元(含)—10000元(不含)范围的给予定额补助金200元;

  三档:费用总额在10000元(含)—50000元(不含)范围的,按费用总额的3%给予补助;

  参加活动人员在一个互助保障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的,补助基数可以累加计算。为避免“过度保障”,补助金额不能大于当期个人负担金额之和。

  第十条

  参加活动人员在医保定点和认可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可在“云岭职工” APP上办理补助申请,也可凭医保部门提供的住院结算单据、医院提供的住院收费收据和费用结算单在所属办事处、代办点申请办理补助。具体办理审批流程由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制定第二十一期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审批规定进行明确。

  第十一条

  补助金的审批办理权限。补助金额在3000元(含)以内的,由各代办点审核;3000元至10000元(不含)的,由办事处审核;10000元(含)以上的由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审核。对审批权限内资料齐全的补助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二条

  本期医互活动补助办理时限为2025年2月15日至2026年6月30日。逾期视为职工自愿放弃补助,不再办理。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在互助保障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情况,如工伤及应当由第三方承担责任的意外伤害等;

  (三)门诊费用,包含特殊病、慢性病、急诊及急诊留观等门诊结算的医疗费用;

  (四)非医保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费用;

  (五)国家规定的非疾病治疗项目产生的全自费费用。含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类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等;

  (六)由国家负担医疗费的新发、突发传染病产生的住院费用。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住院产生的全自费费用;

  (七)因本人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申请的,逾期不予办理;或因本人原因造成的个人信息、银行卡信息错误导致补助发放失败的,自首次发放失败之日起超过1年仍无法成功发放的,不再予以补助,当笔补助申请做作废处理;

  (八)不符合参互条件办理参加活动的,或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参互的;

  (九)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金的。

  第十四条

  如有第十三条第八、九款所指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已发放的追回已发放补助金,并追究有关工会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因参加活动人员未按规定办理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云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而影响补助的,由参加活动人员承担责任,所交纳的互助金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参加第二十一期医互活动人员,赠送一份重大意外伤害保障,因遭受重大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的可按照《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重大意外伤害致残保障项目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凡参加第二十一期医互活动的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医互活动补助和工会救助保障后,个人负担剩余费用(以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管理系统数据为准)超过10万元(含)不足20万元的,按照个人负担剩余费用的20%给予“二次补助”保障,超过20万元(含)的,按照个人负担剩余费用的40%给予“二次补助”保障。连续参互2期(含)以上的人员每增加1期增加1个百分点的补助,最高增加10个百分点。“二次补助”保障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二次补助”需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方能给予办理,具体办理审批流程由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在第二十一期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审批规定进行明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云岭职工

  编辑:刘本军

  一审:李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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