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王蓉)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妥善审理了一大批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努力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在第十三个“全国交通安全日”当天,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5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典型案例为:“案例1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与周某、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例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侵权人能够证明存在因误工导致收入减少的,其误工损失应当获得赔偿——金某诉谭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例3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的,应当依法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王某与李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例4‘好意同乘’情形下机动车驾驶人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颜某与刘某、顾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例5避免程序空转,及时促进被侵权人权利实现——李某诉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交通事故往往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甚至造成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导致被侵权人生活陷入困顿。及时、充分保障和救济被侵权人,是人民法院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中的首要关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恰当界定赔偿范围,准确分配各方当事人责任,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救济。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强调注重保障和救济当事人权利。案例2中,人民法院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依靠劳动获取收入的被侵权人的误工费赔偿请求予以支持,体现了对被侵权人的周延保护。
随着交通事业发展和人民生活品质提升,机动车、非机动车保有量和道路里程快速增长,交通参与人日益增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易发。道路交通秩序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各类交通参与人共同维护。人民法院注重通过司法裁判引导交通参与人增强安全责任意识。案例1中,人民法院判令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交通事故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及时维护被侵权人权益。该案例也提醒广大车主依法投保交强险,为自身和其他交通参与人做好最基本的保障。案例3中,非机动车一方具有较大过错,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督促非机动车驾驶人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共同构建安全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案例4中,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就“搭便车”中产生的事故损失在驾驶人、乘车人间合理分配,一方面体现了对“好意同乘”的肯定和维护,另一方面也督促驾驶人同样强化责任观念。
交通事故发生后,尽快得到损害赔偿,降低维权成本,避免增加解纷负担和成本,通常是群众的“急难愁盼”。人民法院注重在个案中探索经验,健全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努力搭建群众维权便捷通道。案例5中,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当事人诉讼行为,敏锐意识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并非出于维权目的,而是基于绩效考核考虑,遂加大调解力度,积极向保险公司说理劝导,同时针对诉讼背后的绩效评价等问题提出意见建议。该公司自愿撤回上诉并立即支付赔偿款,纠纷得以便捷有效解决。
现在时间是2024年12月5日19时58分40秒,这是《水淼·多功能批量排版》试用版本处理的文章。pgLsIb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