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山区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青山区传染病疫情(含群体性不明原因疫病)应急预案》的通知,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应急预案通知
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山区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青山区传染病疫情(含群体性不明原因疫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山区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对流感大流行的应对准备,指导和规范流感大流行的应急处置等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流感大流行对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全国流感监测方案》《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处置指南》《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包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包头市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包头市传染病疫情(含群体性不明原因疫病)应急预案》《青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应对流感大流行的预防准备以及发生流感大流行后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工作导向,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科学有效地应对流感大流行。
统一领导,联动协同。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流感大流行的预防准备与应急处置工作。
依法防控,科学应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规定,规范开展流感大流行预防准备与应急处置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防控水平。
预防为主,积极准备。不断健全流感大流行防控机制,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等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加强监测,及时研判流感大流行风险,及早响应,快速处置。
加强宣教,群防群控。大力宣传流感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积极组织、动员公众参与流感大流行预防准备与应急处置工作,做到群防群控、社会参与。
1.5阶段划分
根据新型(或新亚型)流感病毒毒株或重现旧亚型毒株(以下简称新型流感病毒)的波及范围和危害程度,将流感大流行的应对过程划分为3个阶段,即应对准备阶段、应急响应阶段、恢复评估阶段。
2应急组织体系
2.1指挥部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成立青山区应对流感大流行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指挥长为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副指挥长为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卫健委主任。成员单位包括: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政法委、区网络安全应急指挥中心、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工信科局、区民委、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农牧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委、区应急局、区市监局、区医保局、区城管局、区红十字会、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局。
区指挥部根据流感大流行防控工作需求,可将有关部门单位纳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1.1指挥部职责
主要负责按照上级指挥部关于流感大流行防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加强对全区流感大流行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指挥全区流感大流行应对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制定防控工作重大决策和相关措施;统筹各有关部门开展流感大流行防控工作。
2.1.2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组织部:负责在应对突发事件、重大疫情一线培养历练干部,精准考察识别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应急处置中的现实表现,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考察考核、评先评优、追责问责的重要依据。
区委宣传部:负责统筹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开展相关疫病防控知识的宣传普及,开展政策措施宣传解读,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舆论支持。
区委统战部:负责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的宗教、涉台事务。
区委政法委:负责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流感大流行、传染病疫情的涉疫涉稳隐患排查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区网络安全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指导做好舆情监测、分析研判和网络媒体舆情管控、应对处置工作,指导做好网络舆论引导工作,维护正常的网络舆论环境。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传达区政府领导同志关于流感大流行应对工作的要求;做好处置过程中有关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和保障;保障流感大流行应急基础设施项目的立项。
区教育局:负责在卫健委指导下,组织、指导全区教育系统落实流感大流行防控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区工信科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物资保障,负责疫情防控数据平台技术支撑和数据支撑,强化数据共享,持续优化相关信息系统。
区民委:负责协调处理流感大流行防控工作中涉及的民族方面的有关事务。
区民政局:负责统筹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监督指导职责范围内各类养老、社会福利机构落实流感大流行预防控制措施;动员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为区指挥部重大决策的制定提供法律支撑。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流感大流行防控工作所需资金;做好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按照自治区和包头市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参与流感大流行防控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监督建筑工地落实流感大流行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建筑工地工人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必要时组织实施工地封闭式管理并落实具体措施。
区农牧局:负责组织新型流感病毒所涉畜禽的监测、排查、流调和应急处置,依法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责组织紧急客货运输和重要物资运输,做好交通运力保障工作;监督指导交通运输行业有关企业(单位)落实流感大流行预防控制措施;配合区卫健委依法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做好疫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在发现疑似因野生动物疫病引起的异常情况后,应当及时采取现场隔离等措施,协同卫健等部门共同开展调查核实等工作,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区商务局:负责监督指导商贸流通领域落实流感大流行预防控制措施;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审慎组织参加各类展销活动,防止流感大流行传播。
区文旅局:负责监督指导文化和旅游产业有关(企业)单位落实流感大流行预防控制措施;指导旅行社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负责做好重大体育赛事流感大流行防控工作;对体育场馆流感大流行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制定流感大流行防控技术方案;组织专家开展风险评估,提出科学处置建议;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区域的建议;依法依授权发布事件信息,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及健康教育,普及流感防治知识。
区应急局:负责根据区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协调各类应急救灾物资参与、支援流感大流行防控工作。
区市监局:负责药品、疫苗、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监督;依法监督管理市场经营主体,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需要对因流感大流行发生的异常经营行为采取临时管理措施;保障应急物资市场物价基本稳定。
区医保局:负责落实相关医疗保障政策。
区城管局:负责监督指导落实流感大流行预防控制措施,做好涉疫生活垃圾应急处置工作。
区红十字会:负责参与协调、组织接受有关方面的应急捐赠,做好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及信息公开;及时向群众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
区公安分局:负责密切关注与流感大流行可能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警情、舆情、社情,依法依规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做好事发区域社会面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区卫健委依法做好联防联控、社会稳定等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2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卫健委主任兼任。主要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工作;建立完善全区流感大流行应急防治体系;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决定,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2.3应急工作组
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组建综合协调、医疗防控、社会管控、物资保障、宣传舆论、交通运输等应急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区指挥部工作部署,协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专家咨询组
根据实际情况,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联络有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主要负责分析评估流感大流行的风险,提出相关措施建议;分析评估流感大流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参与制定应急处置工作相关技术方案;开展流感大流行应急工作技术指导和跟踪评估;积极提供流感大流行预防控制技术科学研究进展方面的信息等。
2.5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疾控中心、卫生健康执法大队等专业技术机构,结合各自专业特点,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流感大流行防治工作。
3应对准备
3.1监测与评估
区卫健委根据市级流感监测网络,完善流感监测工作方案,密切联系上级疾控机构掌握我区流感疫情趋势和病原变异情况。区农牧局按照市级动物流感监测方案,开展我区相关动物流感监测与防控。区疾控中心及有关医疗机构按照《全国流感监测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做好流感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监测工作。监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由各有关部门单位及时组织专家开展流感风险评估,根据流感疫情、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监测方案和应对策略与措施。
3.2疫苗准备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卫健委、区市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流感大流行疫苗应急储备、调运、使用等工作准备。区卫健委负责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开展流感大流行疫苗、同期季节性流感疫苗需求评估,提出需求建议,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大流行流感疫苗和季节性流感疫苗使用策略与接种方案。
3.3抗病毒药物准备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卫健委、区市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需要做好抗病毒药物的应急储备、调运等工作准备。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开展应对流感大流行所需抗病毒药物的需求评估,提出需求建议,制定药物使用策略与方案。
3.4应急物资准备
区农牧局、区卫健委、区市监局等部门组织开展应对流感大流行所需医药、防护用品、消毒药械、检测试剂等物资的需求评估,提出需求建议。区发改委、区工信科局根据应急需求,做好医疗物资保障,指导协调区内有关企业做好医药物资的供应工作。
3.5应急队伍准备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控中心等专业技术机构根据各自专业特点,在已有专业应急队伍的基础上加强应对流感大流行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3.6信息报告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收集、汇总本部门、本系统各种与流感大流行相关的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通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区卫健委、区农牧局、区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建立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及时互通流感监测等重要信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疾控中心按照《全国流感监测方案》与《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处置指南》要求报告流感样病例信息。
流感大流行的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报告时限、程序和方式、报告内容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包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
4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与流感大流行应对工作特点,应急响应阶段按响应程度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级别。Ⅳ级和Ⅲ级响应的主要目标是将新型流感病毒遏制在有限范围内或者延缓其传播,Ⅱ级和Ⅰ级响应的主要目标是减轻流感大流行对公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危害。
4.1Ⅳ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响应建议,由区指挥部启动区级层面Ⅳ级响应:
(1)新型流感病毒在境外或我国内地造成持续的人间传播疫情,自治区尚未发现由新型流感病毒引起的人间病例,流感大流行传入我市的风险增加。
(2)自治区其他盟市发现由新型流感病毒引起的人间散发病例或有限的人传人疫情,无证据表明病毒已具备持续人间传播能力。
(3)自治区宣布内蒙古全境进入Ⅳ级响应。
(4)包头市宣布全市进入Ⅳ级响应。
(5)经区指挥部办公室研判,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4.1.2应急响应措施
在应对准备阶段的工作基础上,区指挥部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区卫健委组织有关专家开展我区流感大流行危险性评估工作。
(2)区卫健委组织制定应对流感大流行的健康教育内容,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文旅局等部门配合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公众保持健康心态,增强自我防护意识。
(3)区卫健委、区人社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等部门加强流动人口管理,配合开展流动人口疾病监测。
(4)各级医疗机构和疾控中心强化流感样病例、人禽流感医学观察病例、人禽流感疑似病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及时发现、报告新型流感病毒所致的人间或动物疫情,强化对流感病毒流行相关异常事件的报告。
(5)加强季节性流感疫苗接种,根据可使用疫苗的数量,优先为老年人群,慢性病患者及体弱多病者,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养老院、老年人护理中心、托幼机构的工作人员,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经常外出旅行者等人群提供免疫接种。
(6)若新型流感病毒可能来自于某种动物宿主,区农牧局、区市监局、区城管局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宿主动物及其产品交易、进出口以及相关场所的监测和管理。必要时,在特定范围内限制相关动物及其产品交易或扑杀相关动物。
4.2Ⅲ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响应建议,由区指挥部启动区级层面Ⅲ级响应:
(1)新型流感病毒在境外或我国内地造成持续的人间传播疫情并传入自治区,流感大流行传入我市的风险显著增加。
(2)自治区其他盟市发现新型流感病毒引起人间病例,有证据表明病毒具备持续人间传播能力。
(3)自治区其他盟市发现由新型流感病毒引起的人间散发病例或有限的人传人疫情,无证据表明病毒已具备持续人间传播能力,疫情波及我市相邻地区,且重症或死亡病例比例较高。
(4)我市在其他旗县区发现由新型流感病毒引起的人间散发病例或有限的人传人疫情,无证据表明病毒已具备持续人间传播能力。
(5)自治区宣布内蒙古全境进入Ⅲ级响应。
(6)包头市宣布全市进入Ⅲ级响应。
(7)经区指挥部办公室研判,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4.2.2应急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基础上,重点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按照市卫健委落实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并做好院内感染控制工作。
(2)组织指导各级医疗机构和疾控中心增加监测频率,扩大监测覆盖面,及时发现和排查疑似病例,特别是加强对不明原因肺炎及人禽流感医学观察病例的监测。
(3)区卫健委组织辖区内社区(村)卫生服务机构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人员进行健康随访和监测。
(4)区卫健委加强与区教育局、区文旅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建立通畅的信息沟通机制,每日通报信息,及时掌握我区及周边地区相关疫情的动态。
4.3Ⅱ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响应建议,由区指挥部启动区级层面Ⅱ级响应:
(1)新型流感病毒具备持续的人间传播能力,在自治区其他地区造成社区水平的流行,无证据表明疫情在短期内有减弱或终止扩散的趋势。
(2)我市发现新型流感病毒引起的人间病例,有证据表明病毒具备持续人间传播能力。
(3)我市发现由新型流感病毒引起的人间散发病例或有限的人传人疫情,无证据表明病毒已具备持续人间传播能力,疫情波及2个以上(含2个)旗县区,重症或死亡病例比例较高。
(4)自治区宣布内蒙古全境进入Ⅱ级响应。
(5)包头市宣布全市进入Ⅱ级响应。
(6)经区指挥部办公室研判,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4.3.2应急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基础上,重点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根据疫情形势变化,组织开展医疗资源与应急物资的需求评估,根据需求评估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运;组织集中优势医疗资源,加强重症救治,降低病死率,并做好大规模救治患者的准备。组织实施新亚型疫苗接种工作。
(2)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协调、医疗防控、社会管控、医疗物资保障、生活物资保障、宣传舆论、交通运输等应急工作组,协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各街镇对辖区居民进行健康监测,每日向区疾控中心报告健康状况,对体温≥38℃、具有流感样病例症状者进行医学观察。对疑似病例立即送指定医院进一步明确诊断,并报告区疾控中心。
(4)准备隔离和医学观察场所,开展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为病例和医学观察对象提供生活保障。
(5)区农牧局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人员实施交通检疫措施,测量体温,对体温≥38℃、具有流感样病例症状者进行医学观察。对疑似病例立即送指定医院进一步明确诊断,并报告区疾控中心。
(6)加强疫情、舆情、社情收集研判,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权威信息发布和正面舆论引导,有效管控负面信息,疏导社会恐慌情绪。
(7)区疾控中心加强全区学校、托幼机构、工地等人群聚集重点单位和场所的疫情监测,实行疫情日报告制度;指导有关部门对公共场所、交通工具实施预防性消毒措施。
(8)在尽量不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减少人员流动,降低交叉感染风险,有效防止疫情扩散,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物资运输,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4.4Ⅰ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响应建议,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指挥部启动区级层面Ⅰ级响应:
(1)新型流感病毒具备持续的人间传播能力,在全市范围内造成社区水平的流行,确诊病例数持续增加,且维持在较高水平,对公众健康和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2)自治区宣布内蒙古全境进入Ⅰ级响应。
(3)包头市宣布全市进入Ⅰ级响应。
(4)经区指挥部办公室研判,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4.4.2应急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基础上,区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接受上级指挥部的指挥部署与业务指导,落实属地处置责任,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按照市指挥部的部署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有关防控措施,防止疫情扩大和蔓延。
(2)强化全区疫情报告网络,逐级迅速准确报告疫情。充实流行病学调查队伍,扩大监测范围。重点收集和报告流感样病例就诊数、住院病例数、重症病例数和死亡病例数。为掌握疫情进展、疾病严重程度以及医疗救治、疫苗和药物合理使用提供决策信息和依据。
(3)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从疫区来我区人员、疑似病例密切接触人员、疑似病例、确诊病例精准高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追溯、密切接触者追踪等工作,为疾病监测和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4)医疗机构强化预检分诊工作,配备专业人员,对发热病人进行甄别和鉴别诊断,对疑似病例及时进行隔离和报告。
(5)持续评估医疗负荷,及时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加强重症病例救治;当疫情普遍流行时,可开放综合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收治可疑病例;在收治病房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可调剂公共场所作为临时收治场所;保障应急状态下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确保其他急危重症患者、需要维持定期治疗的患者以及孕产妇、儿童、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征用社会资源,建立和启动临时医疗救治点。
(6)根据流感大流行在我区的波及范围及严重程度,严格控制聚集性活动和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必要时实施疫区封锁、交通检疫、停产、停课、停业等措施,并跟踪人员健康状况。
(7)密切关注疫情期间社会动态,及时依法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开展积极有效的社会动员,全面落实社会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8)当流感大流行事态进一步扩大,超出区指挥部处置能力时,及时向上级指挥部提出请求支援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强化组织领导,组建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指挥长的指挥部,组织调动全区各方面资源共同参与流感大流行的应急处置工作。
4.5应急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根据疫情发展变化和防控实际,区指挥部组织对疫情形势进行研判,适时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世界卫生组织或国家卫生健康委宣布流感大流行结束,上级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我区应对流感大流行相关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时,区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进入恢复评估阶段。
5恢复评估
5.1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终止后,我区制定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根据工作需要,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指导、协助做好各项善后处置工作。
5.2总结和评估
区指挥部组织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成员单位,对事件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卫生学评价、居民健康状况、措施执行情况及效果,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进行复盘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区政府。
6预案管理
6.1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卫健委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对社会公众开展流感大流行疫情防控及科普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方式和知识对待流感大流行。
区指挥部定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公共卫生干预措施等方面的应急演练,总结提高应急意识和实战能力。
6.2预案修订与备案
本预案由区卫健委牵头组织制定并报区政府审定后发布,根据流感大流行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7附则
7.1奖励与责任追究
区指挥部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流感大流行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履行法定职责,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7.2名词解释
流行性感冒(简称流感)是由流感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流感病毒分为甲、乙、丙三型,其中甲型流感病毒易发生变异,包括亚型内的变异(即抗原漂移)和新亚型的出现或旧亚型的重现(即抗原转变)。
流感大流行是指当甲型流感病毒出现新亚型或旧亚型重现,人群普遍缺乏相应免疫力,造成病毒在人群中快速传播,从而引起流感在全球范围的广泛流行。流感大流行具有发病率和病死率高,传播迅速和波及范围广的特点。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卫健委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青山区传染病疫情(含群体性不明原因疫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疫情(含群体性不明原因疫病)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传染病疫情(含群体性不明原因疫病)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疫情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包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包头市传染病疫情(含群体性不明原因疫病)应急预案》《青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以下均包含群体性不明原因疫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传染病疫情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传染病疫情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传染病疫情实行分级管理。区委、区政府负责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依法规范,措施果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传染病疫情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传染病疫情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传染病疫情的科研和培训,为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传染病疫情。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理。
1.5传染病疫情的分级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传染病疫情分级比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1.5.1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自治区及相邻的其他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自治区及其他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疫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周边省份以及与自治区接壤或通航的国家或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自治区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6)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自治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疫病事件。
1.5.2重大传染病疫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传染病疫情:
(1)在我区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败血症鼠疫和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旗县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区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我市及其他盟市。
(4)霍乱在我市内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我市及其他盟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我区及其他旗县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疫病扩散到我区及其他旗县区。
(8)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区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9)自治区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疫病事件。
1.5.3较大传染病疫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传染病疫情:
(1)发生肺鼠疫、败血症鼠疫和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只在我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区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旗县区。
(3)霍乱在我区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旗县区;或在市区首次发生。
(4)在我区域一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我区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疫病。
(6)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传染病疫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疫病事件。
1.5.4一般传染病疫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传染病疫情:
(1)在我区发生动物间鼠疫疫情。
(2)腺鼠疫在我区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3)霍乱在我区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4)区卫生行政健康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传染病疫情。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传染病疫情,成立青山区传染病疫情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区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组成,区总指挥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主任和区卫健委主任担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政法委、区网络安全应急指挥中心、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工信科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农牧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委、区应急局、区市监局、区医保局、区城管局、区合作交流中心、区红十字会、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局。
根据需要,可对区指挥部的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2职责分工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卫健委主任兼任。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区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区委组织部:负责在应对突发事件、重大疫情一线培养历练干部,精准考察识别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应急处置中的现实表现,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考察考核、评先评优、追责问责的重要依据。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做好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情,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开展相关疫病防控知识的宣传普及,开展政策措施宣传解读,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舆论支持。
区委统战部:负责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的宗教、涉台等事务。
区委政法委:负责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流感大流行、传染病疫情的涉疫涉稳隐患排查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区网络安全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监管、管理和引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信息;跟踪舆情,指导责任单位及时对外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维护正常的网络舆论环境。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传达区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的要求,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和保障;保障传染病疫情应急基础设施项目的立项。
区教育局:负责在卫健委指导下,组织实施各类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加强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防止传染病疫情在学校、托幼机构内发生。
区工信科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物资保障,负责疫情防控数据平台技术支撑和数据支撑,强化数据共享,持续优化相关信息系统。
区民政局:负责协调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有关规定,落实参与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做好防控疫情工作中存在劳动关系人员的工资支付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落实监管责任,监督建筑工地落实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建筑工地工人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必要时组织实施工地封闭式管理并落实具体措施。
区农牧局:负责动物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调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配合区卫健委依法实施交通卫生检疫;负责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配合区卫健委为医疗物资和医护人员提供交通应急运输保障,协助交警部门做好疫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在发现疑似因野生动物疫病引起的异常情况后,应当及时采取现场隔离等措施,协同卫健、农牧等部门共同开展调查核实等工作;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审慎组织参加各类展销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协助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工作,防止传染病疫情在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区文旅局:负责指导督促旅游行业做好传染病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旅行社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及时接收、发布自治区文旅厅的警示信息,有针对性的做好有关工作。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制定传染病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区域的建议;及时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及健康教育。
区应急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组织协调各类救灾物资参与、支援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
区市监局:负责对传染病疫情有关产品(含活禽、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市场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秩序。根据需要对导致传染病疫情发生的经营行为采取临时管理措施;保障应急物资市场物价基本稳定;做好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医保局:负责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保障政策。
区城管局:负责全面加强流动商贩的监督管理,加强部门联动,营造干净整洁的人居环境。
区合作交流中心:负责指挥部办公场所、设施设备、通讯、总务和后勤保障工作。
区红十字会:负责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区公安分局:负责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动态,依法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区卫健委依法做好联防联控、社会稳定等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3区指挥部工作组
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组建综合协调、医疗防控、物资保障、交通保障、社会管控、新闻宣传等应急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区指挥部工作部署,协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健委负责组建传染病疫情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对确定传染病疫情的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传染病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传染病疫情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区指挥部和市卫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5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区疾控中心、区卫生健康执法大队是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传染病疫情能力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要服从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5.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报告有关情况。
2.5.2区疾控中心:主要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应急处置和提出防控措施和建议;开展疾病和健康监测。
2.5.3区卫生健康执法大队:主要协助区卫健委对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区的职业卫生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国家已建立统一的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区疾控中心、区卫生健康执法大队负责传染病疫情的日常监测工作。
区卫健委要按照统一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我区重点传染病主动监测。同时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传染病疫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区卫健委根据医疗机构、疾控中心、卫生健康执法大队等提供的监测信息和预测报告,以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及毗邻地区有关部门的预测通报,按照传染病疫情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认为有可能演变为一般(IV级)传染病疫情事件时,应及时向区政府提出预警发布建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预警,并根据事态进展进行调整或解除。
预警信息包括事件的性质、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波及的范围、提醒事项和应采取的措施。
进入预警期后,区政府准备启动相应传染病疫情事件应急预案。各级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我区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传染病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
(1)上级卫健委指定的传染病疫情监测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3)区卫健委。
(4)区人民政府。
(5)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责任报告单位发现传染病疫情,应当在2小时内向我区卫健委报告。
接到报告的区卫健委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健委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区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3.3.3报告内容
传染病疫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传染病疫情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3.4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
获得传染病疫情相关信息且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在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区疾控中心报告的同时,需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区疾控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逐级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区卫健委。
4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传染病疫情时,按照事件的级别,有关部门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发生发展变化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上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启动后,下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自然启动;各有关部门、单位的相关应急预案自然启动。
较大及以上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启动后,下级政府在上级传染病疫情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反应措施
4.2.1区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2)根据传染病疫情处理需要,调集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我区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导致交通干线中断须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批准方可实施。
(4)疫情控制措施: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
(7)健康教育:传染病疫情发生后,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宣传和健康教育,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组织街镇、社区(村)协助区卫健委和其他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和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区卫健委
(1)组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区疾控中心和区卫生健康执法大队开展传染病疫情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传染病疫情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传染病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负责辖区内的应急处理工作督查和指导。
(5)信息通报:负责辖区内的信息通报,及时向毗邻旗县区卫健委通报传染病疫情有关信息。
(6)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要求,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区疾控中心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病人的报告。对因传染病疫情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4.2.4区疾控中心
(1)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负责做好传染病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区疾控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传染病疫情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市疾控中心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送市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因子。
(4)开展技术培训:联系、对接市疾控中心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4.2.5区卫生健康执法大队
(1)在区卫健委的领导下,开展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区疾控中心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开展公共卫生、放射卫生、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区卫健委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传染病疫情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非事件发生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应根据其它区域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发旗县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传染病疫情分级响应措施
4.3.1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1)区政府应急响应
区政府按照自治区、包头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启动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成立区政府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组织本辖区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有关控制措施;检查督导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承担规定的应急任务、落实有关预防控制措施;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采样等工作。
(2)区卫健委应急响应
区卫健委按照自治区、包头市卫健委的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卫健委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3.2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响应
如事发我区,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启动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区卫健委按照市卫健委的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
如事发其他旗县区,服从市政府或市指挥部的调度,支援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传染病疫情在本辖区内发生;加强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开展防治知识和健康教育宣传工作,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4.3.3一般传染病疫情(Ⅳ级)应急响应
(1)事发时区政府应急响应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保证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医疗器械、防护设备及药品等物资供应;检查督导有关部门落实传染病疫情的应急措施;督导各街镇按照应急要求组织社区工作站、村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决定启动我区传染病疫情件应急预案。
(2)事发时区卫健委应急响应
立即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医疗救治、传染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和医学观察、环境生物样品采集检验和消毒紧急处理措施;及时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判定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等级;向区政府和市卫健委报告。
4.4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传染病疫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经自治区指挥部报请国务院或全国传染病疫情指挥部决定。
重大传染病疫情经自治区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健委报告。
较大传染病疫情由市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或市级传染病疫情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自治区卫健委报告。
一般传染病疫情由区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区政府或区传染病疫情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健委报告。
5善后处理
5.1恢复生产
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限制性措施,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后期评估
传染病疫情终止后,区卫健委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区政府和市卫健委。
5.3奖励
对参加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5.4责任追究
对在传染病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5抚恤和补助
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6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传染病疫情应急工作结束后,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的物资、设备和劳务进行评估,按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6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和保障
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区政府和市卫健委应加强传染病疫情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传染病疫情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体系,保证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技术保障
6.1.1信息系统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完善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区卫健委、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与区疾控中心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快区疾控中心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传染病疫情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区疾控中心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区范围内建成符合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6.1.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健全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区卫健委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组建原则
区卫健委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传染病疫情应急救治队伍。
(2)组建方式和种类
区卫健委根据传染病疫情应急的需要组建相应的应急卫生救治队伍,队伍规模为20人左右。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在区疾控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区卫生健康执法大队有关单位选择具有实际工作能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心理学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3)管理与培训
区卫健委要建立应急队伍专家库,根据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6.1.6演练
区卫健委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传染病疫情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能力,并对培训和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区卫健委组织的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区政府批准。
6.1.7科研与交流
根据具体条件有计划地开展应对传染病疫情相关的防治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病媒生物和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防治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反应装备、中蒙医药、中西医、蒙西医结合防治等。开展应对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技术的区内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应对传染病疫情的整体水平。
6.2物资、经费保障
6.2.1物资储备
按照国家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区卫健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做好处理传染病疫情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区卫健委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改局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区财政局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区卫健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从区发改委与区财政局调用储备物资。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经费保障
应积极采取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区财政按规定落实对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予以解决。
6.3通信与交通保障
卫生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区农牧局要优先安排紧急卫生应急物资和救援队伍的运送。
区工信科局要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6.4法律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和制定并不断完善应对传染病疫情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形成科学、完整的传染病疫情应急法规体系。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利用广播、新媒体、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传染病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传染病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区卫健委牵头组织制定并报区政府审定后发布,根据传染病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疫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疫病。
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国内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卫健委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上传人:刘珮瑶
审核人:王政
上传单位: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