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面向社会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1号)(以下简称《规程》)文件要求,现行国家职业标准中有关内容与《规程》不一致的,以《规程》为准。
(二)社评组织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在经备案的职业(工种)范围内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落实评价服务承诺,且须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自愿接受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管和社会监督。
(三)参评人员应承诺提供的申报材料和信息真实有效,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及相关规定。一经查实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规定进行认定、处理。
(四)社会培训机构、院校应负责其学员(生)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管理和服务,做好评价报名咨询,办理团体申报手续、进行资格初审等工作,要有序组织学员(生)规范参加评价,妥善处理评价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如因虚假、夸大宣传或未尽义务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相关单位应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五)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辖区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调配合做好技能人才评价资源的建设管理。
(六)相关社评组织应妥善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后转为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接续工作。对参评人员已参加本市职业资格鉴定且取得的考核科目成绩,若在有效期内的,成绩可作为其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应考核科目成绩的参考。